拆迁行政复议中止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31 18:49:04 54 人看过

一、拆迁行政复议中止怎么办

若作为申请人之自然人不幸离世,则其直系亲属在法律意义上尚未得以明确是否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不幸丧失了法律赋予的参加行政复议的合法资格,而法定代理人又尚未得到确认;再或者身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已宣告终止运行,但其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尚未得到确定;又或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不幸行踪不明,或者已被宣佈为失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拆迁行政复议的时间怎么算,有没有法律依据

拆迁行政复议应当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一般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为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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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n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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