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21:31:36 304 人看过

一、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是个人也不是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乡村组集体并没有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是国家的三个代理人,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国家。1.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乡村组集体不能最终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也只有部分的处置权。那么,农村土地的最终处置者是谁呢?国家才具有农村土地的最终处置权。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证明:一方面,国家规定耕地只能用来从事农业,商品粮基地只能种植粮食;另一方面,农业用地要转为非农用地,乡村集体这个法律上的所有者没有权利决定。土地农转非的数量、补偿金额、农转非的时间安排都是国家决定的,而且这些权利都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央政府委托给了省级政府,虽然省级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在土地的处置上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省级政府必须对中央政府负责,在中央政府规定的框架内灵活,不能越轨。所以,最终的处置权完全在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也是代理人,或者说政策的执行者。2.国家拥有土地收益的分配权现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有四个层次:一是国家的工商各税;二是乡统筹、村提留;三是以各种名义的收费;四是农地转让增值的分配。虽然国家只规定了工商各税的征收标准和方式,但是实际上,乡统筹、村提留和其他各项收费也是由国家最终调控和决定的。乡村集体和各级政府只有落实、执行的义务和责任。3.国家拥有选择土地使用者和规定土地使用方向的权利虽然国家并不决定某一块土地归谁承包、谁使用。但是国家从整体上确定了土地归哪些人、或者哪类人所承包和使用。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必须承包给农民,商品粮食基地必须种植粮食,所以乡村组集体这个法律上所有者根本没有权利决定土地使用者,没有权利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向,乡村组集体只是在国家规定实行家庭承包制这个大前提下,对土地进行承包的具体落实者和执行者。4.国家真正拥有土地的收益从表面上看,统筹提留为农地的法律所有权主体--乡村集体所拥有、所使用了。其实并非如此,如果我们分析乡统筹和村提留的使用方向就会发现,农地所有权的收益完全归国家所有了。三提五统基本上属于社会公共支出范畴,按理讲,有相当大部分都应由国家支出,但是国家并没有支付一分钱,却由农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来补偿。因为如果统筹提留收益不用来支付,政府必须要用财政支出来解决。所以归-根到底,国家真正拥有农地所有权的收益。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即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完全不一致。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各级政府只是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乡村组集体是国家所有权的基层代理人。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主体是谁?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在我国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是谁的

对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判定地下车库的归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是否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是否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当地政府是否要求或开发商是否承诺无偿将地下车库交付给业主等。

如果是,则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反之,则归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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