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保障程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21:54:56 289 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任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为原则,以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目标,转变观念,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形成以各级地方政府预算支出为主体,国家支持、社会筹集为补充,多渠道、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与服务实现社会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范围与全国同步进行,分段实施,力争“十五”期间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统一的覆盖全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合理确定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并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分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到2002年底,全省保障人数达到50万至73.6万人,保障面达到2.7%至4%,在13个地市的城区(计68个)和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覆盖,条件允许的县(市)也可将保障面扩大到所有的建制镇。工作重点是城区、矿区、林区及中省直企业集中的城市和农垦系统。2003年至2005年,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对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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