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49年6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副主任(副处级),住西安市长延堡杏园小区杨家村第三干休所1号楼2单元4层东户。2004年6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松柳、车晓刚,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字(20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成群、钟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许松柳、车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本院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受贿罪:1、2003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副主任期间,体育彩票承销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并求得以后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到被告人张某家中,将3万元现金送给张某,被告人张某收受此款,于同年8月存入其个人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后于9月23日取出此款用于交纳个人集资建房款。2、2004年春节前夕,杨永明为求得被告人张某的关照,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该张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于元月31日将该1万元存入其招商银行信用卡。(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作为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在未经省体彩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修改并签发了陕体彩(2002)83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省体彩中心聘用杨永明成立专职体育彩票销售队伍,负责2003年各市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要求各市体育局、体彩管理站积极配合,费用上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如发生不可抗拒的费用,由当地公益金费用开支。该文件下发至全省各地市体彩管理站,并抄送各市体育局执行。2003年元月、2004年2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杨永明系个人承销,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省体彩中心与杨永明签订了两份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规模销售承销合同,由杨永明在2003年、2004年分别承销1500万元和18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2003年5月,被告人张某在未经省体彩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明知杨永明既不是省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未参与竞聘上岗,而擅自同意在省体彩中心公示栏内为杨永明制作并公布了即开规模销售主管头衔。此后,杨永明即以此头衔,在全省各地进行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2003年元月,当杨永明提出将彩票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奖归自己所有时,被告人张某和贾安庆(另案处理)明知国家有关规定,弃奖应归国家所有并纳入公积金管理,却超越职权,仍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张某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明确表示,各地市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弃奖归杨永明所有。2004年元月,在延安、榆林地区的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共产生40余万元弃奖,延安体彩站站长李智文(另案处理)及省体彩中心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另案处理)根据张某、贾安庆的要求,将上述弃奖划归杨永明个人所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4年3月,西安市体育局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体彩中心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在西安市发行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受省体彩中心的委派,被告人张某代表省体彩中心对此次销售履行监管职责,并担任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在彩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放弃监管职责,对杨永明所雇佣的孙承贵(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兑付大奖、中奖彩票的背书及保管等兑奖程序,既未督促具体监管人员履行职责,也为提出纠正意见,致使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的监管形同虚设,导致杨永明、孙承贵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得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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