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保险法》即将实施。新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新法在保护投保客户的权益方面究竟有哪些变化哪些是投保人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需要知晓的维权法宝呢
权利一
保险责任随被保物一同转让
长期以来,财产保险中被保对象发生转让时(如二手车买卖),二手车买主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李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当李先生的房子在转卖给王先生后发生倒塌,保险公司赔不赔原有《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被保对象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
如果被保对象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那么保险公司才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另外,新《保险法》还规定,在被保对象转让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被保对象的转让有可能导致其危险程度增加。
权利二
因受益人故意致残,被保险人获赔付
与财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如果受益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原有《保险法》规定,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显然有失公平。
新《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与上述相类似,为了防范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劳动者投保,但在保险合同中不得指定该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来看,新《保险法》维护了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权利三
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往往都有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在同一事故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那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呢此前,常有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争取这一笔赔付款的现象出现,理赔难题由此产生。而原有《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专家表示,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权利四
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此前,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单,往往是依靠营销员事先详细解说保险的好处,但并不出示保单,投保人只有在支付保费后才能看到真正的保险合同。先付钱后了解保障范围是否合法合理原有《保险法》并没有对投保流程及合同格式做明确的要求。
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保险专家指出,这旨在让投保人在投保前对保险合同全面了解。
依据公平原则,新《保险法》还规定,在合同中有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被视为无效。
权利五
投保人的保障始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缴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保险公司的核保等待期。这期间万一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能否获赔呢有些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很多理赔纠纷由此产生。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以此保护投保人利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权利六
对保险理赔设时限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可是原有《保险法》对理赔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导致一些理赔案久拖不结,因此很多保险客户认为保险是骗钱的。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此外,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明确了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权利七
设不可抗辩条款
此前,一些保险销售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却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有时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对此,新《保险法》提出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并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公司从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将失去解除权。保险专家指出,这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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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过要征得被保者的书面同意,可把投保者改为被保者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来获得投保人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而且要注意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投保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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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投保人的权利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1(1)投保人有权知晓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2)投保人有权知晓保险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 (3)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代理人。 (4)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保险产品。 (5)投保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 (6)其他权利。 在投保阶段,投保人还享有其他一些权利,主要包括:①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②在投保单等保险合同卜亲笔签名的权利,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还须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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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五大利器保护中小股东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02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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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拥有的保险权利有哪些,投保人有哪些保险权利?享受哪些权利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5投保人拥有的保险权利:(1)当业务员拜访你时,你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2)你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你决定投保时,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3)在填写保单时,你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4)当你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也可要求业务员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