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两公告一登记”是为广大被征地农民所津津乐道的重要程序。
然而说归说,真到了实践中,究竟该如何“两公告一登记”才是合法、正确的,很多被征收人就不那么清楚明白了。
尤其是这其中的征地补偿登记程序,究竟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又会对接下来的征收补偿产生何种影响呢?本文,在明律师为您解析这些问题。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两公告一登记”应当这样进行:
第一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在明律师解读:“两公告”的第一个公告即为征收土地公告,一般习惯称为征地公告。
其中的第(四)项公告内容就是关于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信息的。
因此,从简单的逻辑上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若要实施补偿登记程序,就必须要先发布征地公告。
没有征地公告,就谈不上补偿登记。
第二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如未能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在明律师解读:“一登记”的准确位置,在“两公告”的中间。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顺序紊乱的现象,尤其是在没有见到任何公告的情况下就要求村民去排队登记,这就叫做程序违法。
需要指出的是,征地补偿登记的作用在于对具体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土地面积、位置、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二次确认”,即在政府已经依法确认完毕的基础上,再进行一遍确认。
那么政府是何时完成第一次确认的呢?这就要回溯到征地项目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中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就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通知》中规定,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两公告可同步进行。
换言之,“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一登记”是可以依规前提的。
但必须明确的是,这只能适用于征地报批前手续严格、规范的情形下。
实践中相当一些地方根本没有报批前手续,农民知道要征地就是从征地公告贴出来开始的。
此时,“两公告一登记”就绝对不允许再打折扣,必须严格落实。
第三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8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这一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至此,“两公告一登记”的全部程序就呈现出来了。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会抱怨地方上根本做不到什么“两公告一登记”,房屋、土地就已经到了面临强拆、强征的地步了。
这种情况显然是违法的,将会为被征收人在应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强拆威胁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但被征收人也不宜坐等强拆的来袭,而应当积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来争取尽早获取相关公告信息,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开展维权行动,更加精准、到位的捕捉征收方的违法点,为自己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增添砝码。
无论如何,大家都要牢记,“两公告一登记”对于征收中的政府而言,是一道必答题。
或者批前+批后(这一模式将有望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通过而成为明文的法定程序,广大被征收人可以着重加以理解),或者集中在批后进行,反正一个都不能少。
而针对其所发起的法律步骤,才是被征收人提升补偿结果的关键。
-
两公告一登记应该这样进行
322人看过
-
征地程序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是什么
162人看过
-
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是什么?
121人看过
-
被拆迁人应当如何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390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应当知道的补偿标准
163人看过
-
被征收人应当知道的,这样送征收文书也是有效的
404人看过
-
当事人申请进行预告登记的程序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7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即“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以保障债权人将来
-
怎么进行行政处罚公告告知,通过哪些渠道告知被告知人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公告告知内容要具体、明确。要在公告中明确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还要明确公告告知的法律后果。要在案卷中记载公告的情况。
-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6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
-
进行动产质押登记的程序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6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漫画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不过在权利质押中,一
-
谁知道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3律法宝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列举了以下几个主要环节: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是开始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登记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