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是指: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应被看作是两个不同的单独的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它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它条款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这通常称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自主性理论。目前,承认仲裁条款独立性已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的趋势,但对于仲裁条款独立原则是否适用于一切场合,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在主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仍保持其效力,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分歧。尤其是在主合同存在欺诈时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英国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态度不明,经常会出现新的判决推翻先前判决的情况。主张主合同存在欺诈时仲裁条款应具有独立性的理由主要是:主合同与仲裁条款是分别基于不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两个协议。实体法上订立合同是约束双方的行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而程序法上订立仲裁条款却是对民事活动可能引起的纠纷进行处理,欺诈方无法从程序性规定中获利。合同约定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不一定就是欺诈行为的产物等等。而笔者认为即使是程序性事项有时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就程序的起源和作用及经济价值方面简单论证了程序不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还具有间接的实体意义,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应对其缔约过失负责及国情等方面来论证我国目前不宜认为主合同存在欺诈时仲裁条款可具有独立性。一、仲裁条款完全独立违反了基本逻辑思维顺序且与契约自由精神不符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不真实而无效时仲裁条款也应该无效。因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当事人考虑主合同和考虑仲裁条款往往总是同一过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思维正常的当事人能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都是因为基于对主合同的某种正常期待,如果这种期待在订立主合同时当事人就知道没有可能实现的情况下是绝不可能和对方签订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合同的,在当事人连合同关系都不愿意与对方发生的情况下,去谈什么合同约定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不一定就是欺诈行为的产物”根本就是滑天下之大稽,完全违反了基本逻辑思维顺序,这和男女双方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时(不予登记、无效或被撤销),去空谈什么感情是否破裂、离婚财产协议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一样荒谬可笑。道理很简单:法院在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离婚财产协议是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等问题都是以男女双方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大前提的,失去了这个大前提,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就没有了意义,只能裁定驳回起诉。此外,众所周知,合同自由是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根据英国学者阿*亚所言,契约自由的精神表现为,首先,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其次,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如果说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那么法律就应该对意思表示的瑕疵给予救济。在主合同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是否容易证明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还承认和主合同内有密切联系的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将违背契约自由的精神。因此,仲裁条款是应该独立于主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而非完全脱离主合同本身的。二、作为程序性规定的仲裁条款具有间接的实体意义人类历史上,在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的解体和新的社会新秩序的确立这一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里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里的程序。程序和契约的重大意义在于,程序和契约其实质是人类相互妥协的一种合意,正是这种互惠使得谈判和合作得以进行。人类借此摆脱霍*斯所谓的人类在自然状态必须面对的丛林法则”:永无休止的战争状态,两者的实质是契约伦理精神在公、私领域的具体表现,社会契约实质上是建立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条款,它包括了产权(利益的一种最佳保障制度)、宗教、自由、民主等方面的规定。程序的社会意义在于它为契约的达成提供了一种经济的过程替代品,契约伦理只是人类利益最大化的愿望,而程序则提供了达到预期的便捷路径。所以说,契约只是人类智慧的经济思想,而程序则在于将其具体化、保障化,防止思维实践中的行为投机。社会契约实质是利益的权衡比较制度,每个实体是最懂得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经济人追求最大效用。效用的来源可以是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也可以是声望、尊严等一些非货币因素,效用最大化的基础是物竞天择原则的自然法则。正如同私法领域的契约是自我利益追求的最佳制度安排,程序的起源是为了形成社会主体利益的最佳分配制度选择。
一、发生物业纠纷如何解决?
(一)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概括越来有以下几种,也常用到的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
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
4、司法诉讼。
以上几种方式孰优孰劣,难作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自选协商和解是双方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后面三种则是借助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纠纷的调解,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
(三)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仲裁
1、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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