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公司而言,出资人应为公司股东。但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出资人不一定是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只有合伙人才能享有经济利益决策权、支配权;而出资非合伙人则不能干预经济利益的决策和支配,通常可以享有年终分红的权利,却没有对利润高低的发言权,也不能影响分红的多少。
出资非合伙人实际上是在合伙人与员工之间的中间态,是事务所脱钩改制中各方利益平衡导致的产物。随着脱钩改制的结束,原有矛盾和斗争的化解,新的矛盾和问题又不断涌现。由于没有适当的合伙人晋升制度和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产生的机制,许多注册会计师基本无法圆一个合伙人梦。在既定环境和条件下,为让骨干注册会计师看到希望,而又不必提升新的合伙人,提升出资非合伙人就成为一种比较适当的手段和策略。而作为一种标志着员工成长和提升的信号,合伙人与非出资合伙人的分配问题就是我们必须关注的话题。
合伙人与出资非合伙人的经济问题关系主要体现在:投入、运行、分配三个阶段。分配关系必然和前两者相关联。就投入而言,第一是投入多少的问题,通常被要求出资的金额不会很高,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金额。第二是投入后的性质问题,也就是投入后出资人是否可以成为股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在老股东离职后,将其股份分配给新的出资人;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在法律意义上使出资人成为股东,而只是一种借款性质的投入,作为年终分红的一个参数和象征。投入资金作为投资还是借款,表达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如果是借款性质的话,出资人的利益就很难保证。就运行而言,它代表着对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一重要权利。如税前可报销的费用和税后分配利润的多少,意味着对经济利益的不同权利。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可报销的费用的多少比税后利润分配的多少更有实际意义,因为很多利益是通过税前费用体现的,税后利润通常会少得可怜。出资非合伙人不能像合伙人那样直接控制税前报销,指望利用利润分配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也不大,并且这个阶段也不是出资非合伙人收取利益的环节。就分配而言,出资非合伙人得到的金额,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税后利润分配。由于投入金额本身不会很大,分得金额也不会很高。合伙人会权衡出资非合伙人已得到的报酬做出决定。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两者分配上的矛盾,必须放开个人事务所的审批,同时要建立合伙人的晋升机制,使合伙人的产生呈现动态,而不是静态。如果没有一个明确合伙人的成长道路,那么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动力必然不足,非法或者不合规的一些分配形式如业务提成等等也必然会成为分配的重要形式。
-
合伙退伙,合伙人的财产分配?
330人看过
-
合伙企业破产与合伙人财产的关系
411人看过
-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13人看过
-
合伙人关系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483人看过
-
合伙人、股东与出资人的角色区分
173人看过
-
合伙人死亡对合伙关系的影响
323人看过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更多>
-
合伙人被除名的可以与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1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风险提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
-
合伙人可以自行解除合伙关系吗合伙企业法人与合伙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8.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也就变成合法的合伙关系。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经营期限,其中任意合伙人可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30日告知其余合伙人。假如其中一人私自抽回出资或者私分合伙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在产生债务时,分别取得的合伙财产应全部返还,作为合伙共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
-
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合同无关系不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04所谓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债务,则是合伙人个人以自己个人名义对他人所欠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同于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为限,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合伙债务的债
-
-
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29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合伙人设立合伙的目的是通过合伙经营活动而赢利,而合伙的经营活动不是封闭的,必须通过市场与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达到经营目的。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