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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20年前,村里分配了一块私人土地给我家。当时,这里地势参差不齐,杂草丛生,岩石丛生,没有人对它感兴趣。现在村长说这块地是村队的,别人不经我同意,可以出两万元在这块地上盖房子。谁有权使用这片土地?村长这样做合法吗?一是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房屋和与其生活有关的建筑物、设施的土地,即宅基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在农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尽量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二是农村村民的私有土地和山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农民的少量土地和山坡地、山体地。农民长期使用私人土地和私人山丘,农民拥有植物作为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民种田种山,增加农民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根据法律规定,私有地块和山区的农民有权依法使用,但不得买卖、出租、转让宅基地。不要在私人土地上建房。第三,宅基地、私地、私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它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私人土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私人土地的数量由人均耕地数量决定。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个人保留土地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把自己的私地变成了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国家农委转发了《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规定因地制宜地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荒地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对有薪柴山、荒坡的,可以安排适当数量的私家山,鼓励农民种树。在牧区,集体牧民可以分配一小块自留草地,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牲畜。私有土地、山岭、草原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买卖,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生产目的。在私人土地上生产的产品由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收农业税。私人牲畜也是牧民所有和控制的,在各地规定的免税点内不征税、不分配。私有的地块、山岭、草原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第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民不得继承私山、私地、宅基地。农民经营的私地、私山,如农作物、果树、药材等,收入归农民自己所有。农民死后,收入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由于我国农民使用的是私人土地和山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和劳动能力进行分配的。一般来说,他们不会做太多的调整来保持稳定。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并不妨碍其他家庭成员经营和使用私人山丘和私人地块。我们提醒大家,私人土地使用权是指农业合作化后,为解决成员的生活问题(主要是种植农作物)而集体分配给成员的土地使用权。例如:蔬菜)给予农民长期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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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是否还拥有原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1该问题中,所涉及的草场使用权虽然已经流转给甲方,但是原承包人的承包权是不会改变的。所谓的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