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省人大领导关注的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楼农村信用合作社(原为鄂州市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雨江分社)与武汉天恒实业发展公司、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徐岳、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州市吴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银行鄂州市分行返还财产、赔偿纠纷案,在湖北高院审监二庭成功调解。
1993年6月2日,原鄂州市八一钢铁厂物资供销公司(后更名为鄂州市天赐实业物资总公司)汇款250万元到湖北证券公司(现更名为长证公司)购买钢电公司法人股,并领取了股权证。1996年7月8日,原八一公司业务员徐岳利用私刻的该公司印章,分别向钢电公司和长证公司以遗失为借口,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同年7月10日长证公司给徐岳补办了认股单位为八一公司的钢电公司法人股权证。同年12月2日,徐岳又以八一公司名义及私刻的公章与天恒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向天恒公司借款200万元,以八一公司补办的股权证作抵押,并以伪造的委托书和相关文件办理了将股权过户给天恒公司的相关手续。1997年4月24日,天恒公司向徐岳指定的八一公司帐户分二次汇款计120万元,随后,该款通过鄂州市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雨江分社信誉储蓄所被转到徐岳个人的储蓄帐户后陆续取现。
2000年6月19日,天恒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岳、钢电公司、长证公司、农行鄂州分行共同赔偿股权对价款12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年7至10月,又分别申请追加鄂州市天赐实业物资总公司、中行鄂州分行、吴都信用社、雨江分社为本案当事人,共同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001年5月10日,武汉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雨江分社不服,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2001年10月,湖北高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03年7月,经重审宣判后,雨江分社仍不服,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湖北高院经审理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又于2003年11月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于2004年6月8日民事判决。雨江分社仍不服,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湖北高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雨江分社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由于雨江分社不服终审判决,不断向省人大及有关机关和领导申诉,湖北高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后,作出批示要求审判监督第二庭认真处理。今年5月25日,审判监督第二庭受理此案,并立即展开了对该案的审查工作。在审理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后,合议庭考虑到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且已经历经了十多次开庭审理,两次发回重审,仍不能使再审申请人服判,如果在复查阶段驳回申请人的再审,再审申请人势必也不会放弃申诉的道路,将会给省领导机关带来上访接待的压力;如果下达裁定书进行再审,将会给众多当事人增加诉讼的成本,且无论再审判决的结果如何,都有损于被申请人对法院既判力的信赖。继续在法律程序上纠缠下去,法院也不胜负荷,难以克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要求与无限申诉、无限再审间的矛盾,而背离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为了较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合议庭成员经过多次对案情和各种现实状况的讨论,认为应寻求调解的方式结案,以有效克服判决处理纠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找准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承办该案的合议庭人员分别先后三次召集各方当事人商讨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案件承办人、副庭长胡文利先后两次深入军山监狱,征求服刑人员徐岳的意见并做好说服工作。在多次调解时向各方当事人明确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势的变更,案情已很难回复到近10年前的事实状态,再次审理的结局可能给各方当事人均带来极大的不便,他们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去打破生效判决既判力作用下的平衡,不利于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合议庭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找到了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在签收调解书时完成了所有应给付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既结束了长达5年的诉讼道路,又终结了历经两级法院六次审理十余次开庭的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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