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6 04:20:08 362 人看过

一、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二、农村生二胎新政策2017年如何规定的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九)、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08: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江苏省电动车交通法规新规定
    一、江苏省电动车交通法规新规定江苏省电动车交通法规新规定如下:在通行安全方面,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除应当遵守已有的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和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关规定,比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以及驶入步行街、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拼装或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二、骑电动车逆行撞人怎么赔骑电动车逆行撞人的赔偿需要结合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
    2023-06-19
    114人看过
  • 江苏省生育津贴标准规定是哪些呢?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江苏省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江苏省人
    2023-02-04
    411人看过
  • 三胎政策:新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新计划生育法对三胎的规定:1、提倡夫妻生两个孩子。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被依法认定为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没有生育或者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也是允许的。一、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待遇。二、三胎补助的申请规定包括:1、因国家地区的不同所补助的金额也会有所区别,正常来说政府会公布每月补贴金额的详细说明,为享有政策的家庭带来公平的同时也让大家可以享有国家提供的补助金额;2、所有补贴都取决于资料的提供,出生证明以及身份证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都必须要有;3、随着三胎政策的推出不仅没有罚款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金额,让所有家庭都能享受三胎补助政策待遇。综上所述,提倡夫妻生两个孩子。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被依法认定为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
    2023-07-01
    267人看过
  • 江苏省新生儿上户口有什么规定
    一、办理条件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3、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二、所需材料1、父(母)户口簿;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3、出生医学证明;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三、办理程序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新生儿上落口具体流程:1、为宝宝取好名字。2、去出生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出院费用清单原件。3、去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领取入户申
    2023-02-11
    379人看过
  • 江苏生育保险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与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同时支付给职工。职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的80%结算;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为: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合并症,不实行按病种付费。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按20%的比例支付;其余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
    2023-05-04
    236人看过
  • 民法典计划生育新政策(女性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近日,#老公以离婚威胁生二胎是否侵犯生育权#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热议,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关于是否生孩子无法达成一致,也容易引发生育权问题的纠纷。记者联系到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皓程律师,跟他聊一聊《民法典》中生育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案例:广州的叶女士今年41岁了,与丈夫育有一女。最近,丈夫竟对她提出:如果叶女士不生二胎就离婚,此后他不再接送孩子,不再为家庭出钱出力,不抚养孩子,还要求将原来放在叶女士处的工资卡要回来。对此,叶女士非常烦恼,感觉丈夫不能体谅自己,与丈夫无法过下去,于是,她准备与丈夫诉讼离婚。记者:在这个案例中,叶女士与丈夫就是否生二胎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叶女士的丈夫就以离婚相威胁,这是否侵犯了叶女士的生育权呢?杨皓程:是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叶女士的丈夫虽然也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基于法律对女
    2023-06-04
    346人看过
  • 江苏男职工生育津贴新规定是什么
    江苏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南京市政府公布了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增列了享受生育津贴的七类情况。其中,男职工也可以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该实施意见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这次的文件提出,增加职工下列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2.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3.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根据规定,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
    2023-05-04
    310人看过
  • 江苏生育政策2022最新
    2022年江苏省享受生育津贴要符合的条件有:参保人必须要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需要缴纳12个月以上;还有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的领取所需材料,包括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还有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最后也不要忘记带上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单位证明以及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核对。
    2023-03-30
    87人看过
  • 计划生育法新规定规定独生子女奖金能退吗
    政策实施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再有资格获得这些奖励,但之前已获得过奖励的父母可以继续获得这些奖励。全面三胎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将不再享受这些奖励,这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已成为过去。但已经享受奖金的家长将继续按照之前的政策获得奖金。一、退休人员怎样办理独生子女证(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
    2023-04-10
    75人看过
  • 苏州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报销
    一、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1.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取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2.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可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皮埋”术,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结扎,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日计发基数,按照参保职工
    2023-05-10
    327人看过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新规定,支持三孩生育政策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新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5年修改过,现在2021年开始实施三孩政策。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对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其修改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优化生育政策。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二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规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等。三是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二、支持三孩生育
    2021-07-25
    193人看过
  •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法律责任
    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2、符合本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或者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2)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
    2023-06-04
    112人看过
  • 江苏省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发布文号:司办[2009]4号各市司法局、教育局:为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推动全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中小学校法制教育水平和效果,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在全省中小学中开展了优秀法制教育课件评选活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共评出一等奖30个,二等奖60个,三等奖90个,优秀奖146个,组织奖4个(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希望获奖者再接再厉,积极进取,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作出新的贡献。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2023-06-07
    485人看过
  •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流
    2023-05-30
    153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件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7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
    •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8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 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 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
    •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三十七条含义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0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计划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法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2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 浙江省最新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