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延长的时间是不同的,一般是自立案之后60日内作出决定,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天,原则上延长不超过3个月。
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应该说我国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是有权利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一些事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所以单就针对行政处罚的这一块很多情况下没有办法一概而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的时候还需要行政机关对整个情况进行一个进一步的调查,所以,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也必然是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那么,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一、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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