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技术抗辩在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诉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诉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杭经初字第364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浙经终字第376号
案由概述
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获准一种工业输送管道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其后,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申请获准摆动式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制造、销售的摆动式球阀与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专利球阀相比,两者均是提供一种密封性能好、磨损小、开关灵活的球阀。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认为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诉至法院。本案涉及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一审案件事实及依据
1995年6月23日,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一种工业输送管道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1996年6月1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5215906.6。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工业输送管道用球阀,包括带流体通道的阀体,设于阀体内腔的下衬套、带水平通孔的阀芯、阀杆,套在所述阀杆外围的上衬套、阀盖、填料,与阀杆连接的阀杆行程执行机构,其特征在于阀芯下端的支承块表面以曲面的形式与下衬套实现动态配合,所述阀芯与镶嵌在阀体内的单阀座相匹配,所述阀芯上端设有竖向通孔,所述竖向通孔的周壁上设有滚动销,所述滚动销的轴向与阀芯中水平通孔的轴向相一致,阀杆以下端做成带斜面并偏在一边的杆头,所述阀杆的杆头伸人阀芯的竖向通孔内,使所述杆头的斜面紧贴滚动销形成动配合,所述阀杆中部设有螺旋导槽,阀盖瓶颈部位没有能与所述螺旋导槽运动相匹配的螺钉。
1996年6月24日,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摆动式球阀实用新型专利。1998年5月6日被授予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6234131.00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由指示标、手轮、齿轮箱、气缸上腔、气管、活塞、控制箱、气缸下腔、活塞杆、气缸底盖支座、支架和阀杆组成的摆动式球阀,其特征在于气缸活塞杆下端设推力轴承和转动螺母与阀杆上端连接,阀杆下端设推移斜面,球体设两个锁紧锁,阀杆的下端通过锁紧锁与球体配合,阀体流出口一端设硬密封,硬密封与阀体之间设O型阀。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制造、销售的摆动式球阀与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专利球阀相比,两者均是提供一种密封性能好、磨损小、开关灵活的球阀。将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制造的球阀实物与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所述内容对比,球阀的技术特征覆盖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一种工业输送管道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摆动式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一审法院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原名浙江长城工贸公司,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浙江长城工贸公司已公告变更为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故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95215906.6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3)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专利号为ZL96230131.0的摆动式球阀专利申请日为1996年6月24日,与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一种工业输送管道用球阀专利相比,系在后专利。前后两次专利的技术方案等同,属重复授权。
(4)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请求环球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以自己的销售及利润损失为依据,该请求可以成立。
(5)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庭审时放弃要求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承担本案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的请求,予以照准。
(6)最高人民法院(93)经他字第20号《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构成对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中国专利号为ZL95215906.6所保护的一种工业输送管道用球阀;
二、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赔偿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在《浙江日报》、《中国石化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660元,由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负担。
二审诉辩观点
一审判决后,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诉称: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的产品是根据1970年公开的美国3515371号专利技术制造的,使用公知公用技术受法律保护,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不当。
被上诉人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辩称: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称其产品是根据公知技术制造的理由缺乏事实,其制造、销售的球阀的技术特征落入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Z195215906.6号专利虽依法授予,但由于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提供了1970年美国3515371号专利,且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产品结构与美国3515371号专利技术特征相一致。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使用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提出的使用已知自由技术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期间,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未能提供美国专利的有效证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期间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提供了美国专利的新证据并经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质证无异议,故对一审判决应作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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