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仲裁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5:20:29 29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接受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申请,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但是,涉及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和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等不适用仲裁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接受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申请。具体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如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合同纠纷,以及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如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但是,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和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等不能按照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

特殊仲裁范围下的争议解决机制

特殊仲裁范围下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特殊仲裁范围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更高效、灵活和保密的特点。在特殊仲裁范围内,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涉及各种领域,如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特殊仲裁范围下的争议解决机制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并遵循特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裁决在特殊仲裁范围下具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便捷和公正的争议解决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申请。此外,特殊仲裁范围下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高效、灵活和保密的特点,适用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特殊仲裁范围下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便捷和公正的争议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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