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补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7:40:41 440 人看过

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我国司法实务上已有合同效力补正的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开发商补办手续规定宽展到一审诉讼期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开发商补办相关开发手续也宽展到一审诉讼期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解释》第五条对承包人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合同效力补正问题作了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行性规定,依照《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评价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最高法院在作出《解释》时,吸收了理论界关于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因而,对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承包人,只要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就可以理解为合同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认定有效。

同样,笔-者以为,对于分包合同中的分包人,若分包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但具备分包合同有效的其他要件时,工程在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合同的效力也可以因取得相应资质而补正,同样应予确认有效。

对于发包方与承包方事先并未约定承包方可以将工程分包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若分包具备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只是未经发包方认可的,若工程竣工前发包方对分包行为予以追认,应当确认分包行为有效。这是因为,发包方认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承包方擅自分包工程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发包方的利益,这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评价的范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包人享有选择权。若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对合同分包予以认可的,应确认分包行为有效,若发包人拒绝追认的,分包行为无效。

作者:章贡区法院施赛

一、建筑施工转包三手合同生效吗

关于建筑工程的转包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转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与转包不同,在我国,分包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即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只能是一次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且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与分包具有如下区别:

1.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同。分包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关系中,仅处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转包是将原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变更为发包与受让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则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让人取代承包方成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的独立承包合同,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转包在转让后原承包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主体发生了变更,受让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我国法律允许建设工程总承包方经发包方认可或者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转包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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