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离婚如何进行分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07 09:20:09 123 人看过

根据素材,双方在婚前共同承租的公房,在离婚时,分割方式会根据双方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来确定。如果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则离婚时不得分割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时只能判决使用权,而不能判决所有权。若双方取得所有权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在婚前共同承租的公房,在离婚时,分割方式会根据双方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来确定。如果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则离婚时不得分割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时只能判决使用权,而不能判决所有权。若双方取得所有权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 前 租 的 公 房 离 婚 如 何 分 割 ?

在我国,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针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拆迁房离婚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 作价补偿: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此种补偿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

2. 产权调换:拆迁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测量的面积,并计算综合评估值,由拆迁人另行给被拆迁人提供等面积房屋作为调换。这种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

3. 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这种方式系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

在处理拆迁房离婚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分割。同时,拆迁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在我国,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针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拆迁房离婚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割:1.作价补偿: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此种补偿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2.产权调换:拆迁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测量的面积,并计算综合评估值,由拆迁人另行给被拆迁人提供等面积房屋作为调换。这种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3.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这种方式系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在处理拆迁房离婚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分割。同时,拆迁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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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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