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量刑是一样的吗?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量刑不是一样的,不管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属实,就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既遂和未遂的情节只适用于刑量的认定上。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有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各国刑法均未再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也是这种主张。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我国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不管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的行为,只要是已经给他人或者是给社会造成了侵害,此时检察院在量刑时,就是可以根据实际的侵害来量刑的。并且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犯罪既遂的处罚会被未遂更重,这是由于既遂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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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具体来说,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当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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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犯与未遂犯量刑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0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需要确定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二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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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既遂与未遂标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8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或其他方法控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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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既遂, 既遂, 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 犯罪既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4制造条件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法定结果出现(结果犯),简单地说,并且所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准备工具,或者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危险犯),是犯罪预备,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或者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行为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或者已着手实施犯罪(举动犯)。在犯罪过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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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量刑如何的啊,有什么量刑的标准啊?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26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犯罪未遂造成的危害结果相比犯罪既遂小,法益侵害程度低,对量刑有较大影响,因此犯罪未遂的处罚较犯罪既遂的处罚轻,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大量轻微犯罪的未遂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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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如何量刑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0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吸收原则。是指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2.次数累加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次数构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这时的未遂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3.数额累加原则。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数额型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既遂额和未遂额均未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