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官的职业意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4:01:22 135 人看过

巴南区法院刘隆新

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运用审判职能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是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法官工作的本质特征是依据证据查明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性和规范性,故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过硬的法律技能。同时,要求法官不管是从事审判工作还是业余活动都能够自觉把行为规范作为纪律标尺和道德标杆,具有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注意言行举止,随时随地把方便留给群众,把责任和困难留给自己,做公平和正义的忠实捍卫者。法官有了良好的职业意识,就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官的职业意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权意识

法官思想上要明确公权力所具有的公共性、有限性、公开性、服务性和程序性等特征,树立审判权是人民所授予的公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审判权,必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谋的观念,法官不得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为他人谋私利。

二、独立意识

在与人交往之中要保持一定距离,能够忍受寂寞,否则就会被世俗和功利冲昏头脑。所谓独立就是要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要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在当事人面前,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平对待每个诉讼主体,对各方的权益给予平等保护,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树立法院和法官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的办案意识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司法公正和高效,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实践者和坚定的维护者,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直不阿、忠于法律、不徇私情、公正文明的良好职业操守,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袒护一方。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公正与效率的认可。

四、宪法和法律意识

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审判中恰如其分地操作审判过程,审理每一个案件都要把握好裁判的尺度,时刻权衡法律价值所在。在办案中坚持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精益求精,在化解社会矛盾要兼听则明,缜密思维、谨慎分辩、秉公而断,不能草率而为。要听取不同意见,找出最佳方案,并通过解释和论证使之成为共识或决定,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服务大局的意识

树立大局意识,坚定政治立场,提高精神境界,明确司法指导思想,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的能力。在审判和执行案件过程中注意做好协调工作,为民排忧解难,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保障。

六、终身学习的意识

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审判执行技能,时刻保持理性头脑。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在于其并不是单纯工匠型的简单操作,而是集法学、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等多种学科于一体的特殊职业。在审判工作中要求法官熟练地操作审判各个环节过程,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准确的适用法律。当前,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客观形势对法官的理论素养、学识水平提出了的更高的要求,法官不能只安于现状,必须加强学习。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坚持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司法水平,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更新法律业务知识,提高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增强政治上的敏锐性和鉴别力,增强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七、谦虚谨慎的意识

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把它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养成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风气,培养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热爱法官职业,珍惜法官名节,爱护法官声誉。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坚持亲民爱民的工作作风,充分体现司法文明。法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虚怀若谷、态度温和、公平待人、推己及人、与人为善、胸纳百川,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辛勤工作为荣、以背立人民为耻,做党的忠诚卫士、当好人民的护法使者,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诚心诚意,实实在在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八、淡泊名利、洁身自好的意识

法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法官的崇高使命,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经得住各种诱或和考验,慎权、慎欲、慎微、慎独,要做到不为名利所诱、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迷,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永不越雷池,为做好法院的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地工作,无怨无悔地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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