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20:33 112 人看过

债权人保护程序之于公司分立制度尤为重要,否则,股东的收益将建立在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掠夺的基础之上,这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抽象价值显然相悖。公司分立中,针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分为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事前保护主要体现为知情权和异议权,事后保护主要体现在继承公司对分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504条附加七条是针对公司分立的规定,其第四款准用第2503条,第2503条规定:只有在登记或者根据要求于意大利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发表参与公司的决议的2个月之后,才能实行合并,除非在履行2501条附加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之前享有债权的人分别予以同意,向未给予同意的债权人实行清偿,或者将相应钱款寄存在一家信用机构。在上述期限内,第一款列举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法院仍可以决定在由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实行合并。又如《日本商法典》第374条之4第一项规定:于新设分立之际,公司分立计划书经股东会同意后两周内,分立公司对其债权人定一定之期间(1个月以上)使债权人可对之提出异议,如有提出异议者,应在公报公告之;吸收分立与此大体相同[5]针对分割型公司分立,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吸收分立,于所定期间之内,有债权人异议时,公司应对该债权人为清偿,或提供担保或以相当之财产为信托。但如分立对该债权人无损害之虞时,则无庸提供担保或信托财产。反之期间内无人异议时,则视为债权人承认分立计划书或分立契约书。[6]韩国《商法》的规定,单纯分立时原则上无须进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新设公司的责任被限制时,因其责任主体有变化,故须保护债权人,这为韩国《商法》第530条之9的4所明文确定;二是向分立公司的股东支付交付金时,这导致为公司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减少,故须保护债权人,韩国学界将其视为是准资本减少,认为应准用韩国《商法》第439条之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是通过事前保护机制对公司分立债权人提供保护的,可与上述域外立法例归于一类。

关于公司分立中债权人的异议权尚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若法定期间内无人异议时,即无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应作如何推定?笔者认为应视为债权人已承认分立计划书或分立契约书。《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也采此意见,其第26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二是如何界定债权范围?笔者建议采日本立法例的方法,即对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当然应为清偿,对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亦应为期前清偿。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的事后保护机制主要是通过分立后公司的责任承担来实现。域外立法大致上体现为两种思路,一种以英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为代表,他们将继承公司承担所谓连带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英国公司法规定:新设公司以其由分立公司承继下来的净资产的价额为限,对分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9条之1规定:分立后受让营业之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应就分立前公司所负债务于其受让营业之出资范围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之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自分割基准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另一种以法国和韩国商法为代表,他们以继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通常情况,以分立相关公司根据自行约定的债务范围或以与分立所涉及的营业有关的债务为对象各自承担责任为例外。例如韩国《商法》第530条之

9第一款规定:因分立或者分立合并而被设立的公司或者存续公司,关于分立或者分立合并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第二款随后规定: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被分立的公司依第530条之3第二款之规定的决议,因分立或者分立合并而设立公司时,可以使被设立的公司只承担公司债务中的相当于所出资的财产部分的债务,在此情形下,若被分立的公司存续,只承担因分立或者分立合并而被设立的公司不承担的债务。法国《公司法》第385条规定:分立所生出资的受让公司替代被分立的公司,成为被分立公司的公司债债权人和非公司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对他们而言,这种替代不导致公司债务的更新。法国《公司法》第386条第一款规定:与前条规定不一样,可以规定分立的受让公司,仅对由被分立公司分配给他们各自负担的债务部分承担责任,而他们间无连带关系。[9]言之,即原则上由分立所涉及的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他们也可以具体分配债务并规定继承公司只对他们所承继的债务承担责任。该规定可以促进公司分立制度的运用,而且便于实务中操作。

由上述立法例可以看出,在公司分立中应该将债权人的利益放于重要地位,因为不加规制的公司分立首先会降低债权所有人最初所依赖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或改变责任财产的性质,但与此同时,也应当避免让债权人在分立过程中过分干预分立的进程,导致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偏离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结合上述立法例,笔者建议将公司分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设计为:在公司分立前,应切实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涉及合并的公司分立情形,债权人享有异议权;不涉及合并的公司分立情形,债权人原则上没有异议权,但若新设公司的责任被限制时,或分立公司的股东取得交付金时,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有异议权,法定期间内无人异议时,视为债权人已承认分立计划书或分立契约书。异议权的行使方法可采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方法。公司分立后,若有证据证明,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债权人的资讯取得权或异议权未得到实现,或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不享有异议权的,继承公司与分立公司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继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限定在其承继下来的净资产的价额之内。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自公司分立登记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上一页[1][2]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5日 1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司分立相关文章
  • 公司债违约与利益保护
    公司债券市场
    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现状我国宏观经济面临投资驱动向需求拉动转换。我国债务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经济结构调整、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改革与推进程度。目前,资本市场面临多层性断层,不能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刚性兑付聚集等现象频发。这需要逐步的化解和调整,出现实质性违约之后,债券市场风险将出现分化,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对风险的认识能力上升,这就加大了债券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自2005年以来,我国的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目前存量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三,却在过去近十年内维持着债项零违约记录。今年,先是中诚信托事件打响了信托领域破局刚性兑付的第一枪;之后,11超日债因欠息成为国内公募债券市场首次违约事件;紧接着,浙江民营房企兴润置业曝出银行信贷违约。接踵而至的信用风险潮,意味着资本市场刚性兑付的时代已告终结。11超日债违约纠正了原来不违约的扭曲的市场,违约将是资本市场的正常现象和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债
    2023-06-25
    385人看过
  • 公司合伙人的债权人利益如何维护
    公司债权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法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公司利益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倾向于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获取私利,逃避公司债务。公司投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成为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重要方式。此外,公司合伙人的债权人也可能因公司合伙人利用转投资承担无限(或连带)责任而承受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然而,现行立法允许公司投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同时,却不足以保护公司合伙人的债权人利益。为此,法律可以考虑以下措施:首先,完善公司投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司债务担保或提前清偿制度。公司投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在于分出一部分资产进行重新融资。该投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公司变相的“新设分立”。相应地,依公司分立制度,公司必须对自己分立前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应债权人的要求提前进行清偿。其次,实现经营判断规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协调运作。只要
    2023-06-13
    189人看过
  • 公司股东是否有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1、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发生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时;2、多股东的公司,当出现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时,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具体包括: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一般发生于关联企业之间)、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等。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公司股东抽逃资金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2023-07-01
    121人看过
  • 公司减资的方式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权对该类债务不予清偿,则公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债务。一、公司减资必须要通知债权人吗?公司减资必须要通知债权人。因为公司减资时,往往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在做出减资决议后,需要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是公司减资时必须进行的,也是法律法规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自公告
    2023-02-27
    290人看过
  • 新旧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对比
    我国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新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是怎样的呢?新《公司法》自实行以来,获得了社会广泛的好评。究其原因,是新《公司法》较旧《公司法》更加重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其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以及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关联企业等都是新增加的内容。新《公司法》体现了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由不均衡向均衡发展的趋势。公司法对股东和债权人等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方法和体系的不断完善,进而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合理均衡。我国新《公司法》在以下制度中,设计并贯彻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理念,这种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算之时。
    2023-06-05
    475人看过
  • 公司破产债权人利益是否获得平等保护
    什么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是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案债权人利益是否获得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目前是有清偿顺序规定的,不是具有平等的权利。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
    2023-02-23
    254人看过
  • 初始设立公司时的债权人利益保障措施
    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有:1.公司设立时对公司资本的数额限制制度;2.公司设立时认购缴纳股份制度;3.公司设立的严格准则制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的严格审批制度;4.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制度;5.发起人责任制度。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作为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
    2023-07-22
    273人看过
  • 如何在非破产清算程序的中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解散事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的以下事由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除第(四)、(五)项为客观情况外,其他规定均可通过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公司的解散。尤其是第(二)项对债权人的债权回收风险最大。二、清算及注销程序1、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困难的规定予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2023-06-09
    266人看过
  • 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有哪些影响
    一、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有哪些影响首先,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将会延迟。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一旦宣布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将对财产进行分配。但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内的请求权将自动停止。其次,债权人将承担重整失败的风险。在实践中,重整申请大多是由债务人提出的,债权人很少主动提出重整申请,这主要是因为重整的成败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影响截然不同。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重整成功,可以摆脱债务危机,获得重生的机会;即使重整失败,最多是和清算同样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重整成功,债权人会受益;如果重整失败,债权人(特别是大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将会受到比清算更大的损失。二、破产重整程序的期限规定破产重整期限是多久: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三
    2023-04-24
    213人看过
  • 债权人的利益该怎样保护
    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一、欠款不还应该怎么办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
    2023-06-20
    126人看过
  • 维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案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是:1.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为使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知晓;2.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等;3.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建立防范机制建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建筑工程后,不论是通过招标取得的工程项目,还是议标、联合开发或其它形式取得的工程项目,都要建立健全资金沉淀防范措施,遏制欠款风险。1、签定完善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内容规范、合法,操作性强;2、严格按照建设形象进度结算工程款,防止付款滞后;3、工程竣工后,对下欠的工程款依法设立资产留置,不付清欠款,留置的资产不交付使用;4、对拖欠工程款较多的单位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根据《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
    2023-07-20
    233人看过
  • 劳动合同订立程序:确保权益与利益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3、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订立合同的合理的方式如何理解订立合同的合理的方式的理解:(1)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仅限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其他格式条款无需特别提示或说明。(2)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
    2023-07-19
    485人看过
  •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公司破产时,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现有的财产获得清偿,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债权人就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因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减少,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充分的清偿。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破产时或公司清算开始前6个月内,公司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为无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
    2023-05-06
    481人看过
  • 破产后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吗
    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债权的利益是会受保护的,但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以企业的财产为限,按优先顺序清偿债权,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程序会终结。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
    2023-04-17
    20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治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分立一般指的是,一个公司以其自由意愿,对其股份、财产、债务等相关内容进行划分,成为两个或以上单独公司的法律行为。且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更多>

    #公司分立
    相关咨询
    • 公司变更分立解散中怎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16
      我国公司立法应当规定: 第一,对于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不仅其债务人公司,公司合并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予以满足,否则公司不得合并。 第二,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履行清偿债务、提供担保义务而实施合并者,首先由合并后的存续或新设公司对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如将来不能对债权人及时、充分地给予清偿,对此负有责任的公司合并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
    • 公司变更合并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29
      我国公司立法应当规定:第一,对于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不仅其债务人公司,公司合并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予以满足,否则公司不得合并。第二,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履行清偿债务、提供担保义务而实施合并者,首先由合并后的存续或新设公司对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如将来不能对债权人及时、充分地给予清偿,对此负有责任的公司合并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
    •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利益该如何保护,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16
      普通债权人应在得知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取得联系,申报自己的债权。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小股东利益在公司分立时怎么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小股东无力阻止公司通过分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在六十天内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担保人之间与债权人之间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10
      保证人为债务人的金钱债务作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但保证人拒绝,要求债权人启动诉讼程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债权人只得以各种方式干扰保证人的生活。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