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躲避追打过程中,一男子将行人撞伤,该男子认为自己属于紧急避险,要求追加打人者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2008年4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六十多岁的王女士在和女儿探亲的路上,突然遇到一男子从旁边的胡同疾奔而来。王女士赶紧退到道路旁边。这时该男子突然摔倒在王女士面前。该男子从地上爬起继续向前跑,不料却将退到路旁的王女士撞倒在地,该男子爬起想继续向前跑。在一旁的王女士的女儿赶紧将该男子抓住,该男子又将王女士的女儿拖出约500米左右,导致王女士的女儿身体多处受伤。后在当地村民和赶到的民警同志的帮助下,该男子才被拦截。事后得知,该男子姓李,当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在躲避追打。王女士后被送往医院。
王女士表示事情发生后,李某曾二次去探望,并送去医药费用21000元,王女士的家属同李某签署了相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自己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2天,现无法正常起居,生活不能自理,对其生活和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故要求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89273.93元。
被告李某答辩称:当时我是紧急避险,打我的人用砖拍我,我避险造成的,要求追加打我的人为被告。我写的承诺书是在原告的家属胁迫下写的。合理的部分我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在逃跑过程中将原告撞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承诺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故本案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追偿。被告辩解其在胁迫下写的承诺书,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其辩解不与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二万三千零七十三元三角,护工费二千七百三十元,护理人员误工费二千四百元,交通费五百七十元,营养费一千二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元,护理用品费四百九十三元,共计三万二千四百六十六元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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