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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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如何确定管辖?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8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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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81.公民在自己提起民事诉讼时,往往存在不知该在哪个法院告的情形,常常会违背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甚至有些律师律师也不能完全清楚该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本文仅对地域管辖原则及例外作为探讨。 2.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的地域管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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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一.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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