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具体适用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09:10:19 485 人看过

两个条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在开庭前提出。逾期的,人民法院一概不予受理。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主要体现在不符合级别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移送管辖裁定可否上诉

法院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等。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做法。

如果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作出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三、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和内容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刑事案件中,目前《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具体提出的时间理论上应为召开庭审会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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