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已交付定金(定金或认购金),但尚未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未说明支付性质,且无约定的,买受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支付定金押金返还货款。
出卖人销售的项目有《预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买卖双方约定支付的金额为定金,买卖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协议,最终不签订合同的,已付金额不予收取,押金不予退还。姜涛律师和刘琳律师认为,这种协议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应属于强迫交易行为。在本案中,如果出卖人拒绝退还定金,买受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似乎同意这种约定。买卖双方已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在这个阶段,如果一方想退房,应该先和另一方协商,看能否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表示并签署正式退房协议。约定的内容应主要包括双方约定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承担、如何退房、如何履行等。
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约而未能达成协议,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双方协商不成退房协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另外,双方应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
如果买家想在定金阶段退房,操作就不那么容易了。虽然交纳定金不是购房的法定程序,但一旦双方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就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如果要再次退房,必须是退房的合法理由,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当买受人已交纳定金(定金或认购金),但尚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定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未说明付款性质,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或其代理人付款。
出卖人销售的项目有《预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买卖双方约定支付的金额为定金,买卖双方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协议,且未签订合同的,支付的金额将被没收,押金将不予退还。
经项目质监单位核实业主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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