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八十有余的王老太与失去妻子的韩某老夫组合家庭,后韩老生病去逝,留有遗产,因遗产分割问题韩老之女与王老太发生纠纷,王老太一气之下将韩老子女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韩老原妻颜某于1985年病故,韩老便于王老太1989年11月17日同居生活,韩老于2008年3月14日病故,韩老与前妻生有七个子女,对遗产继承王老太与韩老七子女有争议,王老太便于2009年1月诉来本院,要求对座落于合德镇某小区3楼房屋即86.48平方米和12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给付王老太应得的韩老遗产份额11万元。审理中,韩老七个子女认为房屋是韩老个人财产,12万元存款不存在,王老太对分割12万元遗产的请求表示放弃,对房产的分割主张5万元。王老太与韩老同居前,韩老与前妻及其子女居住西兴街,1999年县政府拆迁时,将该房拆除120.16平方米,自己购置了坐落于争议安置房86.48平方米,又将31.74平方米转入戴某户合并安置,戴某给付韩老5399.2元,韩老取得拆迁补偿款53418.25元,安置房价款57595.68元,相抵后实交房款4177.43元。庭审中,双方对该房议价16万元。王老太陈述购买安置房后,经和韩老装璜后居住至今,韩老认可装璜,但认为装璜款中有出让给戴某31.74平方米安置房价款在内,王老太认为戴某给付的5399.20元已补交购房差价。韩老于2008年2月14日到射阳县公正处立遗嘱,明确与王老太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房和西兴街未拆迁的二间房屋,属于自已的财产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即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老太与被告之父韩老于1989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1998年,应属事实婚姻关系,期间购置的座落于射阳县合德镇某小区三楼房屋及室内财物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韩老死前对房产办理遗嘱公正,明确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份,让七个子女继承,不违背法律规定,韩老太要求对韩老自己部份之外的财产,要求继承应予支持;但该房的产生是韩老与前妻颜某生前的部份房屋拆迁政府补偿金57595.68元购买,虽经装璜后使用多年,但韩老前妻颜某死后,未发生继承,故这这部份投入应视为韩某个人财产,应当在现房产价款16万中剔除,余102484.32元应为王老太与韩老共同财产,王老太应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应为同一继承顺序的原、被告共同分配,两项合计原告应得该房价款57648.43元,鉴于原告对这项请求仅主张5万元,低于应得份额,本院应按其请求标的裁判;因原告分得该房的小部份,宜将该房产归并给被告;原告对第二个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放弃主张,本院应当准许。遂作出争议房屋(含附房财物)归韩老七个子女所有,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老太人民币5万元,原告王老太同时将该房屋(含附房财物)交付七被告。最终,遗产大战告一段落。
-
儿子去世留有遗产儿媳与公婆上演遗产战
266人看过
-
再婚丈夫去世继母与继女因房产继承上法庭
320人看过
-
丈夫过世,继子和继母如何分配遗产?
396人看过
-
小叔子去世,丈夫的遗产继承权如何?
59人看过
-
丈夫去世后继承遗产的规定
138人看过
-
再婚老伴去世遗产咋分继母将子女告上法庭
348人看过
-
-
-
再婚老汉留下遗产 妻儿共演继承权争夺战辽宁在线咨询 2021-01-20为继承再婚丈夫的遗产,花甲之年的张大妈将继子和亲子一并起诉到法院。7月13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平阳法庭的调解下,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得以解决。 1980年,张大妈与李某再婚,双方各带有一个孩子,组成了一个新的四口之家。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二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并有存款5万余元。李某去世后,张大妈与继子因遗产继承总是产生矛盾,多次争吵无果。无奈之下,张大妈将继子及自己的亲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
-
丈夫车祸去世私生子继承遗产32万浙江在线咨询 2021-01-21刘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私生子小华为争遗产,将刘某的原配夫人张女士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326.11万的60%,剩余的40%作为刘某遗产再由张女士、她的两个儿子、小华四人均分。 家住南开区的刘某年近50岁,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生意。张女士为刘某妻子,二人生有两个儿子。刘某同时又与比他小20岁的李娟同居,于2002年8月15日生有一子小华。 2008年4月
-
丈夫去世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9《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