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的定义及特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08:23:06 475 人看过

抵押质押区别如下: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

1、担保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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