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法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14:43:42 160 人看过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1、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确保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如果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一种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就应认定为是无效的。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是因重大误解而导致了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则应认定为是可撤销的赔偿协议;

(3)由于相对方采取欺诈的手段,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而导致一方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这个时候赔偿协议应被认为是无效的,而不再是可撤销的。

2、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排除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是显失公平的,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该协议就是有效地,应该被履行。

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保持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少列的应当赔偿的事项,虽然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达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但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少列的赔偿事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协议,赔偿权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实质被认为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仅就一部分达成了协议,而还有一部分没有达成协议,对于达成协议的部分,协议认定有效,赔偿义务人应该履行,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部分,被害人可以就没有达成的部分赔偿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这是对被害人请求赔偿权利的充分保护。

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时进行实体权利处分行为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笼统地达成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而没有分项列出各项赔偿金额的,如果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只要这种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处分行为就应被认为是有效的,当事人如果还要反悔,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不应被支持。

5、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的是赔偿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被害人应当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之间就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所达成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受害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及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3、证实损害发生与区分双方责任的证明材料,如诊断书、鉴定书、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等;

4、与确定赔偿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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