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从其所投资企业收回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的审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5:40:36 330 人看过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申报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原企业的外汇登记证

3、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

4、原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和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须审核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省级财政机关(或经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后主管财政机关转批)的批文)

7、涉及清算的,另须审核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须审核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证明等材料

9、因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提供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10、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合同或章程

11、外汇局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开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三、外方投资者再投资企业凭本核准件及人民币收款凭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外方投资者出资的验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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