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9:50:44 305 人看过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哪些以及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相关内容,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疗事故罪的定罪的主体必须是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是哪些人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即医务人员是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还是指医疗机构中所有的工作人员,这对于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医务人员可以分为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卫生技术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医学、中医学的工作人员;

(2)药剂人员;

(3)护理人员;

(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放射、检验、病理营养、口腔等其他医疗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上述分类不仅包含了在公立医疗机构及企业、社会办医疗机构内工作的医务人员,也包含了拥有合法执照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三部分人员:

(1)工程技术人员;

(2)行政党务管理人员;

(3)工勤人员。

作为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应仅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对于身兼两职,既是行政人员又是业务人员的人,在行使医务人员职责时,应视为医务人员,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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