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7 04:20:51 24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79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一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如未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四)接受省财政厅、经贸委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以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一)修改公司章程;(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以上(一)、(二)主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三)母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四)对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0%的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以上(三)、(四)、(五)项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经贸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九条以下事项应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备案:(一)母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二)子公司(涉及集团内部)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兼并、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以及终止、破产、清算和解散;(三)境外投资以及公司单项达到净资产5%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投资;(四)因所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30%以上;(五)公司因违法经营或重大经营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六)母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七)省财政厅、经贸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考核第十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负责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具体内容通过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及考核期限;(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四)考核指标:

1、量化指标: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围。

2、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等。(五)公司董事会成员奖惩、违约责任;(六)责任书内容的调整、变更和责任书的终止;(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一条各考核指标权重为:量化指标占80%,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占10%,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占10%。具体评分标准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公司提出责任期资产经营目标(包括考核指标的预测),以及为达到经营目标准备采取的措施方案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含列入量化考核的企业名单即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名单及资产负债效益情况),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第十三条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捐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置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第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参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执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第十五条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考核分年度考核与责任期考核,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的考核合并进行。第十六条每年年度终了4个月内,责任期考核年度终了5个月内,公司在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合并范围必须与申报时一致,有出入的应作出说明),已完成效绩评价的,有关量化指标以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按照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内容自我评价,写出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贸委。省审计厅每年抽查部分资产经营公司的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的,追究资产经营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第十七条公司的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三)影响考核期经营效益的具体客观因素;(四)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五)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七)进一步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在接到公司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发出考核结果通知书。考核结果分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考核结果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及时公布。第四章奖惩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上报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抄送省劳动保障厅,以此作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考察评价和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的奖惩办法由派出单位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奖惩的主要依据。按是否实行年薪制试点分别处理:(一)未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励、责任期奖励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当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年度奖励:与考核结果等级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分别按基本工资2.5倍、1.5倍、0.5倍、0倍、-0.1至-0.3倍计算年度奖励,年度奖励列入公司费用支出。计算公式:年度奖励=年基本工资×等级倍数公司由盈变亏或亏损增加,董事长不得领取年度奖励。年度奖励为负数的抵扣下一年基本工资。责任期奖励:责任期结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国有资本增值超过一定幅度的(扣除客观因素),根据增值额的大小对董事长给予责任期奖励(具体办法另定)。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分别按董事长收入的70%—90%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二)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照省《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年薪制暂行办法》(办法另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第二十一条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继续任职。第二十二条责任期内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含5%)或1000万元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公司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退回骗取的薪酬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甲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贸委乙方:公司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的具体情况,签订本责任书。第二条甲方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乙方董事会经营的国有资产为万元(其中国家资本金万元),以此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数。第三条乙方享有和承担《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解决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甲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乙方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乙方在授权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甲方未依法依规履行对乙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乙方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条乙方的职责:(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四)接受甲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本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第七条考核指标包括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一)量化指标: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围。(二)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等。第八条年度结束和资产经营责任期结束,甲方根据乙方年度经营报告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参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对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并结合辅助指标和非量化指标落实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提交有关部门作为对乙方董事长任免的依据。第九条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捐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置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第十条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奖惩的主要依据。按是否实行年薪制试点分别处理:(一)未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励、责任期奖励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当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年度奖励:与考核结果等级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分别按基本工资2.5倍、1.5倍、0.5倍、0倍、-0.1至-0.3倍计算年度奖励,年度奖励列入公司费用支出。计算公式:年度奖励=年基本工资×等级倍数公司由盈变亏或亏损增加,董事长不得领取年度奖励。年度奖励为负数的抵扣下一年基本工资。责任期奖励:责任期结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国有资本增值超过一定幅度的,根据增值额的大小对董事长给予责任期奖励(具体办法另定)。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分别按董事长收入的70%—90%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二)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照省《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年薪制暂行办法》(办法另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三)乙方董事会成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效益薪酬和奖金的,要全额退回已得效益薪酬和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甲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解聘乙方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乙方董事会成员不得继续任职。第十二条乙方董事会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含5%)或1000万元以上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乙方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乙方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十四条本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若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乙方不能完成考核指标时,甲方应在考核、奖惩时适当考虑调整。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责任书,并追究乙方董事会成员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或亏损额增加;(二)连续两年达不到考核指标;(三)因决策失误或违反有关规定使国有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第十五条本责任书考核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和甲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广东省财政厅(公章)公司(公章)负责人:广东省经贸委(公章)董事长:负责人:???签订日二○○一年月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预测表申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项目行次2000年实际完成数据预测数据2001年2002年2003年平均水平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国家所有者权益其中:国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备注:本表按年末数填列,数据来源以合并会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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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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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经营是运用企业全部的资产,从价值形态进行运作,其目标是提高资产质量,迅速膨胀资产总规模,控制更多社会资本,获取资产运作过程的增值效益。一、资产经营原则1.资产经营要与产业经营结合起来。两者关系是:产业经营是资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脱离产业经营,产业经营失去依托,成为空中楼阁。资产经营在产业经营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运作。没有资产经营,产业经营只能自我滚动,难以超常规发展。因此,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2.目前资产经营要与公司制改造结合起来,有助于增资扩股、扩大资产规模,形成多元化产权关系。3.与企业区域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国内国际市场相结合。4.要考虑存量资产盘活,并与增量资产共同运作,优化资产质量。5.要合理避税,降低近期企业帐面利润,转换为扩大资产规模能力。二、资产经营的基础条件1.应有资产的处置权。对国有公司来说,一般要获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2.要有精于资产经营的高级专门人才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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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八日?安徽省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通车(以下简称“已建”)、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经营权的转让。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经营权,是指省人民政府特许的高速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权,以及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本办法所
    2023-06-07
    445人看过
  •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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