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纯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办理事项说明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所购保障房项目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为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职工父母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应成为共同申请人。
办理地点
预售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
办理方式
与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联系办理。
办理时间
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网点按照本行规定执行。
审批时限
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且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认购协议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
7.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非本市户籍家庭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9.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0.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
11.卖方出具的延期付款证明(如需);
12.其他需要的资料。
申请要求
职工、配偶以及贷款的其他共同申请人须持全套完整资料到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贷款以及办理资料、合同签署工作。
贷款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规定
1.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法计算)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首付比例:
购买首套房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三套房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3.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4.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
5.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6.房产套数认定: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最多者为计算基础;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相关表格
《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温馨提示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保障房项目仅有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可接受贷款申请,请先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预售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再与银行网点联系办理。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非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3.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安排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4.首期款(含定金)中现金支付比例不得高于首期款总额的50%。
5.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6.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7.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8.若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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