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1 22:36:24 187 人看过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防范保险资金管理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近几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的重大战略,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发展,扩大保险资金规模,推动保险资金管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经过全行业艰苦努力,保险资金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健全,投资渠道日渐拓宽,投资收益稳步提高,有力地支持了金融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有效地提高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保险资金管理的风险因素正在不断增多,跨市场和跨行业的风险,开始向保险业渗透和传递,有些风险可能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必须引起保险机构的高度重视。我国保险资金管理起步较晚,基础制度建设滞后,内部控制机制薄弱,普遍存在重投资、轻内控,重收益、轻风险的现象,违规运作行为时有发生,已经成为保险资金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保险资金管理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的生命线,也是全行业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风险意识,增强改善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强化披露,采取新的方式,运用新的手段,科学评估保险资金管理风险,逐步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新型风险管理体系。

二、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建立新的管理体系

今后一个时期,保险机构要把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保险资金管理运营风险,摆上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使之成为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助推器”和“安全网”。

改进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保险当事人切身利益为根本,以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局为出发点,以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继续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资产与负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管理机制,推进风险管理由被动防范向主动控制转化,稳步实现保险资金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树立科学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构筑严密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改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化解累积风险,有效遏制重大风险,建立具有保险特色的资金风险管理文化,确立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品牌优势,使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成为保险机构重要的利润来源,不断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能力。

推进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全面规范保险资金管理操作流程,完善保险资金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稳步实施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确定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进一步推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改进风险管理方式,优化信息技术系统,强化风险监测手段,提高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能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治理商业贿赂,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防范管理和运营风险。

三、改革体制,健全机制,构建风险管理架构

完善组织架构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保险机构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和系统化原则,进一步理顺保险资金管理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快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保险公司要继续推进专业化管理,改进运作模式,建立统一调度、集中运用、全程监控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资产的战略配置、投资监控和绩效评估等职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商业银行签定托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银行办理托管资产存管、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稳步实施保险资产的第三方托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建设,规范运作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管理受托资产,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保险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严格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管理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的机制;要加强董事会建设,确立董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负有最终的责任。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增强董事会独立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董事会要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资产战略配置和投资策略,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监督评估风险管理执行情况。监事会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资金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管理支持体系,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资产管理政策,调整资产战略配置,制定投资管理指引,按照市场原则选择专业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管理机构绩效考核机制。保险资金管理公司要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各类风险,定期报告风险管理状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兼任首席投资管理执行官或主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聘任、更换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加强内控,细化流程,规范风险管理行为

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保险机构要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指导思想,制定铁的规则,依法合规运作,严格财经纪律,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保险机构要按照“分工明确、独立制衡”的原则,从负债匹配、投资决策、指令执行、交易操作、风险管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入手,全面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管理,定期检查、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确保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细化投资操作流程。保险机构要制定资金管理操作流程,明确流程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使之覆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全部过程。要梳理和揭示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严格分离投资业务前台、中台、后台的岗位责任,制定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做到风险评估在前,投资交易在后。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合规运作,不得违反程序。

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建立保险资金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度。发现可能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苗头或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报告,督促相关部门迅速整改,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说明事件背景、处置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五、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是提高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保险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引进成熟市场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完善技术支持系统,推动风险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管理相结合方向转变。

推行资产负债管理。保险公司要建立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机制,完善保险产品资产专户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确定资产管理的最佳组合。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投资产品与保险产品的衔接,建立产品设计、市场销售和投资管理协调运作的机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主动参与保险产品前期设计,发挥资产管理专长和了解其他市场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开发新型保险产品,进一步防范保险产品的定价风险。要严格按照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要求,以战术配置和组合管理为重点,精心管理受托资产,切实防范资产错配风险。

改进风险管理技术。保险机构要积极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设置科学的风险监控指标,运用风险价值、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工具,评价、预警和监控投资管理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保险资金管理规定,建立资金管理风险预算,合理确定投资方向和比例,按照风险限额运作,避免涉足风险较大、超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投资业务。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保险机构要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建设,规范系统开发、运行和管理,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保险市场和其他市场的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降低操作风险。

六、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执行问责制度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各级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员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树立依法合规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保险机构要按照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原则,承担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运作等各项责任。监管机构要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抓紧制定有关规则,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运作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责任明晰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积极、稳健、有序的市场秩序。

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机构要建立投资管理人员考察、评价、监督、激励等管理机制,完善述职制度,考核任期经营业绩、管理能力、职业操守和履职情况。要严格执行资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实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度,严禁私设账外账,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现金方式接受或支付佣金。有关资金管理合法收取的费用,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通过银行账户划转,切实维护保险机构诚信规范的社会形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险机构要定期开展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薄弱环节、要害部位、主要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风险,加大违法违规事件的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保险资金管理政策,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任何违法违规事项,无论是否造成损失,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投资的要坚决撤换,不得易地同级任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5: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07〕180号【发布日期】2007-06-28【生效日期】2007-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180号)江苏保监局:你局《关于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予以明确的请示》(苏保监发〔2007〕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养老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
    2023-04-23
    169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柳州自来水项目股权投资计划的审核意见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设立柳州自来水项目股权投资计划的请示》(平信发(2007)27号)收悉。经形式审核,现提出意见如下:一、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你公司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规定要求及运作程序,可以发起设立“柳州自来水项目股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二、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积极改善项目公司治理,主动参与项目运行管理,明确委派项目公司人员职责,确保对项目运营的表决权和管理权。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其他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运作情况,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管理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维护其他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四、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投资计划合同约定,充分揭示风险,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增强受托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高投资计划的盈利能力和分红水
    2023-04-23
    473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部编制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报表上报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于1999年11月底前,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上报我部。二、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填制内容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应于发生变动后10日内,另行补报。三、各保险公司上报12月的《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时,应附文字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包括财务状况说明、投资状况说明、投资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建议等。附件:1.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略)2.保险公司买
    2023-06-06
    365人看过
  • 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当期预缴、补缴的保险费全额记入当期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当期收到的滞纳金、个人账户补缴利息以及其他非常规基金收入,要在“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准确核算。异地转入基金已完清手续的列入当期收入,未完清手续的在暂收款科目中核算,同时要准确登记会计摘要并建立业务台账,确保有据可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当期预拨的支出要全额记入当期支出。对当期未到账的收入和未支付支出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2023-06-09
    81人看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各商业银行融资类担保业务迅速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产品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各商业银行在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控制不严、管理薄弱等问题。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控制相关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应具备识别资本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在全行范围内对融资类担保业务进行总体风险管理,开发或引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融资类担保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控,制定相应的及时处理风险的措施。二、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对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的总体评价、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等情况,通过要求提供反担保等措施缓解风险,并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担保费率。三、各商业银行在开办融资类担保业务
    2023-06-08
    481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保监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11月3日,我局要求各公司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并对部分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通过乌鲁木齐和祥源服务公司、乌鲁木齐东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以上两家机构分别为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机构;二是公司自查报告中未反映上述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及我局《关于一年期以内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在行业内通报批评。二、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谈话,记录入档案。三、责令改正,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网点进行清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12月5日前上报有关清理工作情况及整改报告。望你公司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依
    2023-04-23
    272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按《暂行规定》的要求上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各项材料的填报工作。二、各保险公司1998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的申请,按以下情况作区别安排:1.已报原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且通过其初审的,需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补充一些必要的材料。2
    2023-06-10
    261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失效]
    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由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核发,各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核发的执业证书应进行统一编号管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从2002年10月1日起,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订购执业证书请与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联系。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4号邮编:100053联系人:魏传禄联系电话:010-63543596010-63520357特此通知。
    2023-06-10
    125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厅发[2011]11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在当前保险业所处发展阶段,此项工作尤为迫切,必须大力加强。2011年2月18日,吴定富主席在《关于主席信箱反映银行保险误导情况的处理意见的请示》上批示:“此件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要,赞成处理意见。全体监管干部都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真正想保险消费者所想、急保险消费者所急、办保险消费者所需,努力解决好社会公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用实际行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请各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吴定富主席批示精神,并结合2011年工作安排,研究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解决突出问题的有效办法。现就贯彻落实批示精神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要把监管信息公开作
    2023-06-07
    483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中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特此公告中国保险监督
    2023-05-05
    484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保险监管效率,维护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授权,对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规章,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派出
    2022-11-03
    116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算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对于会计口径的保费收入和准备金计量进行了规定。为适当分离会计规定和监管要求,确保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平稳,经研究,我会决定精算报告相关制度暂维持原有规定,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精算报告中涉及保费收入的,均按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二、精算报告中涉及责任准备金的,均按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精算规定要求提取。三、保险公司决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政策,进行内含价值评估、利源分析,均应以精算报告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进行。四、精算报告中涉及税务问题的,应遵循实际或预期的税收政策。五、精算报告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遵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如有修订,
    2023-04-23
    163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发[2002]93号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0日生效日期:2002年09月20日失效日期:2006年01月01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来,部分保险公司在筹建新分支机构时,涉及到原备案条款扩展开办区域的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报备需扩展开办区域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向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函;(二)《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备案表》一式三份;(三)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文本一份。二、申报单位收到受理过的备案表,并向条款扩展开办区域的保监办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扩展区域使用该条款和费率。
    2023-04-23
    346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07〕9号【发布日期】2007-01-08【生效日期】2007-01-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中介〔2007〕9号)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国寿集团发〔2006〕2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制定详细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集团内部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4-23
    49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内容中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8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公文在印出后分发前,办公厅应当再次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能发出。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重新审批、签发。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3号公文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2
      公文应当由具有相应职权的领导签发。(一)以保监会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按领导分工,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分管副主席不在时,按领导AB制,送代管副主席签发。(二)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后送主席签发。主席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凡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签发人如果不是主席,应同时标注主席已阅。(三)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哪些职能部门?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中国保监会设14个职能部门:(1)办公厅(2)发展改革部黄页微成本营销方式不见不散约会新主张小户型主阵容揭晓多媒体互动学英语(3)财务会计部(4)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5)人身保险监管部(6)保险中介监管部(7)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8)国际部(9)法规部(10)统计信息部(11)派出机构管理部(12)人事教育部(13)监察局(14)机关党委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保险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保险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