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企业按此规定计算的应减免税低于企业当年应交的营业税,扣减的营业税部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也予以减免?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抵减税款是“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计算的应减免税低于企业当年应交的营业税,则只能抵减营业税,扣减的营业税部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能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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