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登记进行时,四种情形不予登记:
1、乱占耕地建房
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了少有的兴旺景象。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起来的一个必然趋势,但是耕地保护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最近十几年来,因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大约占耕地减少面积的40%左右(其他的减少原因主要有: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直接威胁农业发展。为此,必须确保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乱占耕地建房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此次,《通知》明确强调对乱占耕地建房,不能进行确权登记,进一步彰显了打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心。
2、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大兴生态文明的当下,生态保护红线进入公众视野。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是不允许擅自开发建设的。如果咱们老百姓在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私搭乱建,其付出心血建起来的房屋将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更不要抱有房屋能进行确权登记的期望了。
《通知》重申了国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环境质量不降级并逐步得到改善,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的决心。
3、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下,有些城镇居民厌倦了城市的喧嚣生活,渐渐向往起悠然自得的田园生活,于是纷纷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及其上的住宅。殊不知,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自己属于城镇居民的话,是不可以进行购买农村的宅基地的。因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只能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城镇居民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自然无法享有这个宅基地的权益,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都明确禁止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4、小产权房
一直以来,价格便宜的小产权房都备受诟病,不少人都很疑惑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买、能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通知》明确重申小产权房等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阻断了其通过确权登记的方式成功“转正”的道路。
一、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时间
2019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其中全文内容中提到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也就是说在2020年年底前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将全部结束,现在还没有进行宅基地确权的赶紧加快速度。
二、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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