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害问题的法律处理策略,个人建议首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人身损害鉴定程序向雇主方提出赔偿请求。请注意,我们的当事人已年满65周岁,这已经超出了法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方不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这并不受劳动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同时,也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导致他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其次,如若当事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了事故伤害,那么应该由其雇主按照人身损害方面的法律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当事人自身存在过失行为的话,他需要适当减轻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准确计量责任及保护受损权益,当事人应该尽快向法医鉴定机构发起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申请,然后参照鉴定结果,向雇主方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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