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知情权被侵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1:31:43 374 人看过

调至有毒岗位,不知情有权反悔

2012年10月,小丽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丽担任仓库保管。一个月后,公司对小丽的工作进行了调整,让其从事刷胶作业。只知该岗位收入更高的小丽,没有多想便答应了。直到上岗后,小丽才知道,作为箱包黏合剂使用的胶水含少量毒物质苯,而长期接触苯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于是,小丽要求回原岗位上班。但公司表示,小丽已同意在先,如今要么服从安排,要么解除劳动合同。而小丽出于工作难找,只好含泪屈从。

【点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应当告知存在中毒危害而未告知,决定了小丽有权要求回原来岗位,且公司不得解聘。

裁减富余员工,未事先说明无效

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2012年11月,为扭转局面,公司就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经与部分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后,仍有一些富余员工需要裁减,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声哥等21人被列入裁员范围后,声哥等当即被告知下岗。但公司事先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甚至声哥等人也感到非常突然。面对声哥等的质疑,公司却振振有词:公司行使管理自主权,你们无权干涉。

【点评】

公司的裁员行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其中第三款规定:(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隐瞒检查结果,无权终止合同

早在2011年12月,小琦即与一家家具制造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让其担任喷漆工。2012年12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即要求小琦立马走人。可小琦觉得自己因工作期间接触有害物质,导致身体时有不适,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离职前健康检查。公司虽已照办,但只告诉小琦检查结果表明没有问题,而拒绝向其出示书面报告。小琦心里明白公司肯定隐瞒了什么,可由于公司我行我素,且不再安排其工作,更不用说发放工资,只好终日唉声叹气。

【点评】

公司无权要求小琦立马走人。《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中指出: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存在诸多化学毒物,尤其是涂胶、喷漆和晾漆环节职业危害十分严重这些高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而小琦作为喷漆工,必须接触苯、二甲苯等。《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公司拒不向小琦出示检查报告,显然已违反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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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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