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所属公司以所有员工工资总额为基础,社会保险机构按行业风险、事故率等因素认定的汇率支付,农民工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员工应参加工伤保险,使用者应支付工伤保险费,员工不支付工伤保险费。第35条:使用者应按本公司员工工资总额,按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决定的费用支付工伤保险费。
劳动法律师巧调解农民工讨回工伤赔偿款
法律百宝箱导读:打工受伤后,与所在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4月12日,在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张坤工伤赔偿款42000元。3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清丰打工受伤后,与所在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4月12日,在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张坤工伤赔偿款42000元。3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农民工张坤来到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称其是清徐垣
打工受伤后,与所在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4月12日,在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张坤工伤赔偿款42000元。
3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农民工张坤来到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称其是清徐垣跃集团同暖八厂的一名工人。2005年6月25日上午,他和同班工人更换混砂机三角传动带时,由于不慎,致右手拇指末节粉碎性骨折、食指末节骨折,经一个月住院治疗出院,拇指末节切除,食指畸形,共花去医疗费3800多元,单位只出了600元。出院后,一直与厂方协商解决,但未果,单位只同意支付10000元。
2008年,张坤前往清徐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不予受理,因为自受伤之日起已经超过一年。法律援助工作站郑俊丽律师承办该案后,认为该农民工受伤之日到现在已经过去三年多,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因此,以劳动争议为由获得法律救济希望渺茫。在咨询过程中,郑律师了解到当事人一直在与单位协商,于是帮当事人将协商过程录音,以便协商不成时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月17日,郑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去用人单位劳资科协商无果。郑律师又电话联系该厂厂长,厂长说单位只同意出15000元,因为九级伤残根本赔不了多少,郑律师给其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及各项赔偿的计算依据。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张坤工伤赔偿款42000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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