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战略,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三条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留学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审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三)办理留学人员进园企业的有关手续;
(四)对进园企业进行创业辅导;
(五)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六)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七)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第五条鼓励留学人员进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兴办各类中介机构,创办科研开发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注册登记、项目申报、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信息咨询等系列服务,并提供办公、生产、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科技成果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
(三)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出口创汇能力;
(三)属于本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九条申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
(三)企业拟实施的项目材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
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留学生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创业园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市技术创新资金、孵化资金和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六)创业园毕业企业,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凡属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开办第一年,由创业园
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博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工作用房;硕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租。第二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租;
(八)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在科技创新的资金中安排5—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或在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0—100万元用于其贴息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创业中做出特殊贡献,可申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创业奖”,单人奖励标准最高为60万元人民币,并可参加国家、省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
(十)留学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岗位、学历、资历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聘任,由人事部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由创业园邀请来芜考察的留学人员,其国内交通费用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对进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给予下列优待:
(一)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二)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安排工作;
(三)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处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我国政府有效因私护照或外国护照,可随时出入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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