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
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
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但是没有出资,该股东将承担《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出资责任。所以说,改名股东也可以行使起诉权。
一、代持股东怎么变更退出流程怎么说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代持股东应在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形下,以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退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与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股东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股东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资产收益权;
4、知情权。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5、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6、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7、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8、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能否以挂名股东的身份起诉法人职务侵占?
338人看过
-
我是挂名股东是否能起诉法人职务侵占
371人看过
-
挂名股东能否控告法人职务侵占?
87人看过
-
挂名股东的职务侵占是否可以定罪
242人看过
-
挂名股东对于法人职务侵占行为的起诉是否有效?
304人看过
-
股东职务侵占可以收回股份吗
440人看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
2022年挂名股东是否能起诉法人职务侵占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29可以。 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 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 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但是没有出资,该股东将承担《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出资责任。所以说,改名股东也可以行使
-
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职务侵占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4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但是没有出资,该股东将承担《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出资责任。所以说,改名股东也可以行使起诉权。
-
挂名法人代表被判刑股东可以起诉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2答: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依照《公司法》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
法人职务侵占股东怎么办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3该法人涉嫌职务侵占,股东应赶紧报案。如其归案后仍不愿主动退款的话,股东们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还款。(吴培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大学毕业后参加国家西部计划,并受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赴广西贺州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2006年获“中国志愿服务铜质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