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罚金刑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为一种财产刑,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是指罚金刑适用哪些类型的犯罪,它反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已得到广泛的适用,但其主要还是针对谋取非法利益的贪利性和财产性犯罪的适用。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中,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赂贿罪等章节。
三、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一)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三)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四)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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