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登记告知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0:30:56 49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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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

对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章)

房地产经纪人员:

资格注册证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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