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保证金有什么法律效力?
为保证招标顺利进行和合同完全履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不提供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发现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该投标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是督促中标人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保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十七、中标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四十八、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有那些?
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28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64条)。中标无效意味着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四十九、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与责任有那些?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49条);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51条);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52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55条);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57条);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投标法》59条)。
有上述违法行为,招标人将承担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与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处分责任。
五十、投标人(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与责任有那些?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53条);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54条);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招标投标法》58条);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投标法》59条);
5、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投标法》60条)。
招标人(中标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合同无效、没收保证金、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有: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招标人(中标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223条,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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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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