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超,男,满族,1975年5月5日出生,北京中北华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元正,男,回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中律法律自动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现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代理人侯勇民,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无业,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2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帅学燕。
委托代理人迟键,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昆,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冯超起诉称:我于2008年初创作完成了剧本《皇家刺青》。与此同时,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与我联系,希望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后,我与统合天成影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我授权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使用《皇家刺青》剧本拍摄电影并担任该片导演,统合天成影视公司在影片拍摄完成后向我支付剧本使用费80万元、导演费30万元。现《皇家刺青》影片已经拍摄完成,但统合天成影视公司至今未向我支付任何报酬。统合天成影视公司使用我享有著作权的剧本却不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我对该剧本享有的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统合天成影视公司停止使用《皇家刺青》剧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统合天成影视公司答辩称:《皇家刺青》剧本为合作作品,冯超并非唯一著作权人,我公司使用涉案剧本征得了全体著作权人同意,故不同意冯超的诉讼请求。但统合天成影视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诉讼中,冯超和统合天成影视公司均表示同意就导演费及署名方式一并协商解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冯超的编剧和导演身份,在电影《皇家刺青》中为冯超署名为唯一编剧和唯一导演;
二、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八月七日前支付冯超剧本使用费及导演费合计三十万元;
三、冯超保证不再因涉案电影《皇家刺青》的剧本及导演相关问题向统合天成影视制作(北京)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冯超负担590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冯亚力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巫霁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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