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前进乡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喜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3:59 218 人看过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前进乡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

被执行人张喜光。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前进乡前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喜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的35公顷机动地,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返还35公顷机动地。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09年10月19日返还了35公顷机动地。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返还35公顷机动地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审判员张兆成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昊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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