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追诉标准怎么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7 08:13:09 319 人看过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假药中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或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的;以及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追诉标准是什么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是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在生产或制造假药的过程中,存在缺乏所标明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药品的治疗范围,会造成贻误治疗的情况;存在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可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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