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维权方式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拒赔无牌照事故车
家里买辆车使出行越来越方便,但不少人买车之后,图一时方便,开着无牌车取牌照。殊不知,车辆无牌上路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案件回放
新车投保后取牌遇剐蹭
今年4月15日,徐女士购置了一辆东风标志307轿车。当日她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徐女士开具了4136元的保险费发票。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投保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投保人在被保险车辆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约定盗抢险自领取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若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或车辆实际情况不符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8年4月23日,徐女士的丈夫在驾驶汽车到检测场验车上牌照过程中发生剐蹭,造成车辆损坏,徐女士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次日,徐女士花了4642元对车进行了修理。但当徐女士到保险公司准备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移动证,属免赔范围为由拒赔。
在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无果后,徐女士认为,自己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理赔义务。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自己做任何说明,也未明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自己投保时,保险公司确实知道车辆没有行驶证,也没有临时号牌和移动证,但没有要求补办相应手续后再签订合同或投保。现在出了保险事故就拿出保险合同要免责,明显不公平。自己发生保险事故和没有号牌没有直接联系,和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也没有必然关系。因此,徐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却称,徐女士的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在检测场内,并且没有行驶号牌或临时号牌。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事故属于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徐女士购置新车,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投保,保险公司不对车牌承保,保险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
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单上明示告知投保人,请其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免责条款也是用加黑字体印制,保险公司已尽了告知义务。
原来,在保险单的明示告知栏中,保险公司要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写明: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无牌车上路属违法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投保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并用显著字体标出,可以认定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判决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徐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做法就没有不妥之处。审理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石梅对记者解释道,保险公司承保时,明知车辆没有临时号牌和移动证,却予以承保,承保期间开始时车辆没有号牌,免责条款却对没有号牌的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赔,保险公司存在不当得利。
因为保险公司称车辆上牌照后保险期限可以顺延,但保险公司对此并没有向投保人说明。但并不因此就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设立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无号牌车辆不能上路行驶,而保险公司对此不予理赔,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有牌照再上路,既遵守了法律又减少了保险风险,因此该条款既合理又合法。如果该条款无效,无牌照车辆上路得到保险保障,直接可能引发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不稳定的情形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牌照后上路,就不会涉及保险公司引用此条保险免责条款拒赔。因此,涉案保险免责条款规定无牌照车辆上路发生的保险事故,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合法有效的条款。
另外,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被保险车辆无牌照上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遵守法律就不会导致这一条款的适用。所以保险公司的做法虽有不当之处,但仍应支持。
免责条款在本案中是否生效,则要看徐女士投保机动车辆险时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
石梅说,徐女士投保机动车辆险时,保险单中明示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均是用黑体字加深印制,我们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通常意义上的说明义务。石梅最后提醒广大车主,买车前要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不要图一时方便而违法。同时,购买保险时要主动向保险公司业务员询问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购买保险后要及时阅读保险合同,熟悉保险条款,减少理赔时给自己带来的不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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