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14:05 213 人看过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以下简称刑附民)诉讼制度的设置,旨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既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紧凑与集中,又兼顾附带民事诉讼的简便与快捷,以避免人民法院分别裁判间的矛盾,提高诉讼的效率与效益。其设置并经司法实践证明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体现了“中国特色”。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制度的规定条文甚少,且相关司法解释又有许多缺憾,致使刑附民诉讼与诉讼程序公正化之要求尚有差距,亟需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本文所提出的命题,旨在探索和寻求刑附民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之后,如何保证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赔偿不能的情况下,获取救济的途径。

一、刑附民执行案件的现状分析

笔者不甚了解全国各地法院刑附民执行案件的基本现状,但在与外地法院分管执行工作领导的交流中,普遍反映刑附民案件执行到位率很低,“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1)我院刑附民案件的执行亦是如此。据统计,2002年以来,我院执行庭共承办刑附民执行案件36件,执行标的达159.26万元。我院为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此类执行案件作为攻尖目标,采取多种执行措施,穷尽一切之手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至目前,执行到位标的只有16.22万元,执行到位率仅有10%,大部分案件均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此举虽然是法律允许的做法,但实际上造成了刑附民案件执行的“法律白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公信力。

形成这种局面或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初层面地分析大致有: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刑附民案件对民事部分的处理,一般考虑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而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很少考虑其赔偿能力;加之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的制衡机制的施行,致使本来可以通过审判环节的某些措施实现被害人获赔的机遇和条件丧失。二是由于“重刑轻民”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现行刑诉法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察中,只注重犯罪人刑事责任部分的证据收集和处理(如追账),而忽视犯罪人因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和物质损失可以获得赔偿条件的有效控制,当被害人(含其近亲属)或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往往只是“讨了一个说法”;三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即犯罪人越来越趋于低龄化,许多犯罪人在经济上并不独立,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农村“越穷越熊”的人犯罪更无赔偿能力;加之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必须坚持“罪责自负”的原则,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受害人)的实际赔偿不能到位。

上述分析既是客观原因,又客观现象。我院除免收刑附民案件申请执行人相关费用外,还采取了一些特别措施确保特困当事人的现实权益。如张金绪等申请执行黄清海刑附民赔偿一案,因张金绪失去丈夫后还要扶老携幼,家庭困难极重,执行中不得不反复做好被执行人黄清海亲属的工作,由其代为偿付;又如张义申请执行杜成山等刑附民赔偿一案,张义之母失子痛切,四处奔走,“进驻”法院强烈要赔偿执行到位,被执行(犯罪)人一无所有且在服刑,不得已法院领导商请其辩护律师退出代理费3000元以弥补损失方才安宁。再如肖新发申请执行邓献体刑附民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肖新发为此四处上访,敲锣鸣鼓奔走呼叫,要求赔偿,在此情况下,该院从其财政拨付的业务经费中垫付5000元,才使其略得安慰。这些举措可谓用心良苦,真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但老百姓仍然怨声连天指责声声,法官只能洗耳恭听忍气吞声。事实证明,人民法院的慈悲之举并非长期有效之计。笔者设想:国家可以设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设想建立这一制度已不是新鲜话题,许多学者专家出书撰文呼吁,国外继新西兰之后,英美法德等国均建立了类似制度。但由于我国的国情,这一制度尚在讨论之中,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担负审理和执行刑附民案件的人民法院,可否探索设立刑附民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二、设立刑附民执行案件救济金制度的必要性

设立刑附民执行案件救济金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客观要求。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义的要求。法律规定被害人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致其损害的事实作出赔偿的判决,这是法律公正与社会正义的体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赔偿,合法的权益能够得到实现,才是法律公正与社会正义的真正实现。前文所列举的客观现实无情地告诉人们,大多数被害人合法权益只是实现一张“法律白条”,便不断的在痛苦中呻吟与呐喊,人道主义的责任自然成为一种社会应负之责。犯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受害人获得赔偿,也不可能用劳动收获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我国犯罪人依法服刑劳动改造所创取的利益理所当然地被国家占有,从这个角度讲,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是应有之义。在国家补偿制度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探索设立刑附民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无疑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客观要求。

设立刑附民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刑附民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受害)人一般均为社会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最大限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弱势阶层,无论是在法律适用,还是制度设计上应予充分保护。设立刑附民司法救济金制度,旨在通过人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中转变执行理念,改进执行方式,摈弃“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机械办案”的传统做法,对那些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对于特困当事人的一种救济,这是“亲民、爱民、为民”的具体表现,也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结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8: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执行相关文章
  •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业内人士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必须通过完善相关破产制度,以切实解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促进国家金融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想通过探讨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难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而为破解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开启一条新的路径。一、境外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个人破产制度是目前欧盟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破产制度。它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进而较公平地清偿债权的一种制度。一旦宣布破产,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将被豁免和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债务
    2023-06-06
    418人看过
  • 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准备与实施探讨
    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如果缺乏规范和制约,就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执行质量和效率,故强制拍卖的实施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一是对拟拍卖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对拟拍卖财产原则上应由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依据一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价格评估,以为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但对价值较低或者价格按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可以不进行评估。另外,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均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亦应予准许。为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拟拍卖财产评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5日内将其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可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申请重新评估。二是选定拍卖机构。《拍卖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委托拍卖制度,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对确定
    2023-04-24
    234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提起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二、刑事附带民事提起时间是什么时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间应当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2023-04-30
    308人看过
  • 中国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事实依据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设立和完善都必然根植于一定的现实基础之上,脱离了实际和没有基础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只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起不到任何的作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以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只在税收、国防、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充当一个守夜人的作用,不会参与到市民社会的行为之中。这样一来,理论上,行政权力不介入每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人们的私权利受到来自私域的侵犯,要么在市民社会的框架内获得解决,要么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只存在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情形无从产生。然而,自近代社会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行政的触角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社会角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广泛地运用立法手段并行使传统上属于法院的权力来裁决社会纠纷,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已经被行政权力侵入。在当今世
    2023-06-06
    239人看过
  • 探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情形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能依法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根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但经调解,被告有赔偿能力,愿意赔偿更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的,被告确实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物质损失赔偿以外的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有困难的受害者给予必要的国家援助。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作出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
    2023-07-04
    427人看过
  •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应该如何解决
    执行难的问题不是法院执行机构单方面的努力就能解决的。宏观上讲,党的领导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当将视野扩展到整体运行机制中,具体的对策如下:(一)从思想上高度认识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就是要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被告人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不能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这充分体现了《刑法》严厉打击惩罚犯罪的宗旨,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挽回或补偿,从而达到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二)完善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对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4]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财产保全制度,对控制被告
    2023-06-28
    467人看过
  • 什么是民事案件中的附带刑事案件
    民事附带刑事案件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收到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刑事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后会留有案底吗?不会的,自诉案件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实体审判,不会被判刑,也就不会留有案底。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就不用经过法院的审判,自然也就不会被判刑,不会留有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
    2023-07-03
    242人看过
  • 【拍卖的实施】民事执行拍卖制度实施探讨
    民事执行拍卖制度的准备与实施探讨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如果缺乏规范和制约,就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执行质量和效率,故强制拍卖的实施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一是对拟拍卖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对拟拍卖财产原则上应由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依据一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价格评估,以为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但对价值较低或者价格按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可以不进行评估。另外,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均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亦应予准许。为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拟拍卖财产评估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5日内将其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可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申请重新评估。二是选定拍卖机构。《拍卖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委托
    2023-04-24
    288人看过
  • 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调解
    死刑案件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最高法死刑复核时一种常态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戴长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介绍,对死刑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是贯彻落实我国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最高法自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始终要求对死刑附带民事部分做好调解工作,这两年来又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工作,刑事审判庭领导、审判长、审判员均积极参与了调解工作。据了解,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死刑案件,只要获得被害方谅解,依照《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刑。此类案件,死刑复核法官、刑事审判法官将首先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严格依法慎用死刑。戴长林表示,死刑案件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为一项严肃执法、有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审判工作,不仅要考虑依法依政策严格控制死刑,还要尽最大努
    2023-06-11
    329人看过
  •  刑事案件审限制度:改革的探讨与实践
    这段内容描述了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案件后需要进行宣判的时间限制。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满足特定情形的案件,需要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后才能延长宣判时间,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案件后,需要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死 刑 案 件 】 审 限 延 长 核 准 程 序死刑案件审限延长核准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死刑案件的审限为十日,从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书之日起计算。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依法可能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并在核准后十日内交付执行。然而,
    2023-09-09
    448人看过
  •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是什么?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因执行机构的违法或失当执行而致其程序权利或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其救济的制度。在我国,执行救济主要包括: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回转。国外的执行救济主要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一)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与执行救济相关的规定主要是两项,一是第208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另一是第214条规定的执行回转。1.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又称为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执行异议解决的问题是执行标的权利归属问题,属于实体问题而非执行程序问题。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或制度,所以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结束时。执
    2023-06-29
    196人看过
  • 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审判阶段
    (一)开庭准备阶段。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三)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四)最后陈述阶段。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刑事案件审判阶段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
    2023-07-06
    414人看过
  • 刑事案件是否涉及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如果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导致他人受到物质或身体上的损害。当事人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但是这个案件应当附属于刑事案件,审理时随着先刑事后民事,可以在判决的时候一并判决。但是在审理程序上应当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当事人基于损害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诉请,但是不可以对量刑提出相关建议。刑事案件传唤到案属于自首吗?一、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3-07-08
    342人看过
  • 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哪个先开庭?
    一、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哪个先开庭?1、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前者先开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刑事附带民事被害方对刑事判决不满,可以依法上诉。(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能力赔偿
    2023-04-20
    371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 更多>

    #民事执行
    相关咨询
    •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强制执行是怎样执刑?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6
      刑事附带民事,强制执行,是执行罪犯的个人财产。如果罪犯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且本人入监,法院裁定可以中止执行,等罪犯出监后有了财产,再恢复执行。追究了刑事责任,再执行民事部分,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原告最好能协商解决民事部分。
    • 刑事附带民事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21
      可申请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已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申请,经执行程序确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
    • 盗窃罪案刑事附带民事制度是什么意思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2
      盗窃罪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受害人针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财产受毁而产生的物质损失而提起的一项赔偿请求,是司法机关在解决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处理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该制度的可赞之处在于,大大节省受害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和减低司法成本当然,受害人在刑事判决前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法的周期往往比刑事诉法
    • 申请交付的刑事附带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26
      被申请人将赔偿金交付法院后,需要当事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他人到受诉法院的执行庭申请执行(注:不是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可以参考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
    • 刑事附带民事立案是如何实行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7
      第一、立案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自诉人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第二、在仅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中,如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若其他在逃,则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犯罪情节难以认定,不宜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几个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有调查笔录及伤残鉴定的,应列为被告;若无侵害事实的,不宜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