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开发区(园区)土地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海高耗能工业区的通知》(内政发[1998]8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封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14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征收、管理、使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不得擅自减免。
二、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统一规划、审批。
三、各地要对开发区(园区)土地进行严格管理,征用、审批必须按照法定权限逐级报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内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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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搬迁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08结合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之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按照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为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棚户区拆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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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