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负责培训工作的林青女士生下了一个男孩。她告诉记者,6年来,我还是这家公司第一个生孩子的女职工。怀孕期间,林青仍要坚持出差,年底双薪自动取消,原本有希望晋升的职位也被另一个年轻的男同事取而代之。
根据法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
动合同。随着劳动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罕有单位敢明文规定不准女员工生育。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单位设置软障碍阻挡了女性的生产意愿,女性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常受到不公正待遇。
有的单位招聘时要求女职工口头作出几年内不生育的承诺,甚至发出违反则解雇的威胁;有的女性在怀孕或者生育后被迫转型;有的长期与升职机会无缘;有人则发现各种福利和补贴大为缩水;有的单位还对请假进行产前检查的女性扣发工资
在无形的压力下,相当多的上海女性、特别是白领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在妇幼保健机构中,超过30岁、35岁的准妈妈比比皆是;在不孕不育门诊中,多了许多后悔莫及的女性身影,她们中有的由于工作压力造成内分泌紊乱不孕;有的多次流产,终于下定决心生孩子的时候却被诊断为继发性不孕。
上海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葛影敏说:生育与否是每个女性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如果怀孕、哺乳女性或者准备生育的女性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要因一时冲动而辞职,可以向妇联、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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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是指女性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包括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女性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女性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在现代社会,女性生育权的保障和实现对于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女性权益、推动人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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