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承轩犯盗窃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1:54 201 人看过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承轩,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高中文化,汽车司机,住临澧县安福镇文塘社区居委会江家组,户籍所在地临澧县新安镇高兴村第二组02--172号。因本案于2008年7月3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本院后,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现在居住地。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08)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承轩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家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明才、邓泽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承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2日晚,临澧县双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生元乘坐被告人戴承轩驾驶的小汽车时,将公文包放在副驾驶座位上。戴乘唐下车之机,将唐公文包内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盗走。次日,戴将银行借记卡交给好友颜永文,委托颜取出现金40000元。颜即邀约朋友龙祥先后在临澧、津市两地的银行网点自动取款机上分18次取出现金40000元交给了戴。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记卡开户资料、交易记录,取款录像资料、照片,通话清单,收款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戴承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承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实质性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承轩原系临澧县双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司机。2008年6月12日晚,该公司董事长唐生元乘坐戴驾驶的小汽车到公司后,将公文包放在副驾驶座位上,随即下车前往公司生产车间巡视。戴承轩因手中无钱花销,遂乘唐已下车之机,将唐公文包内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盗走。次日,戴以帮朋友取款为由,将银行借记卡交给好友颜永文,并告知借记卡密码,要求颜取出现金40000元。颜即邀约朋友龙祥于当晚和次日凌晨先后在临澧、津市两地的银行网点自动取款机上分18次取出现金40000元交给了戴。案发后,被告人戴承轩给被害人唐生元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唐生元陈述,其在临澧县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平时将银行卡和存折本放在自己的公文包内。2008年6月21日,其到建设银行去换存折本时,发现在当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银行卡内分18次被取走现金40000元,银行卡也不见了。唐证明其最后一次使用银行卡是在2008年6月10日,还证明被告人戴承轩作为司机能接触到唐的公文包,唐平时委托戴拿银行卡取过几次钱,戴知道银行卡密码;

2、证人颜永文、龙祥证言证明2008年6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颜永文接受被告人戴承轩委托,邀约朋友龙祥先后在临澧、津市两地的银行网点自动取款机上分18次取出现金40000元交给了戴承轩;

3、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戴承轩盗取银行卡后,因委托取款与朋友颜永文、龙祥互相通过手机进行联系的事实;

4、银行交易记录、取款录像资料及照片证明了颜永文、龙祥在临澧、津市两地的银行网点自动取款机上分18次取出现金40000元的事实;

5、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借记卡申请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证明,被告人戴承轩取款后于2008年6月14日在农村信用社存入部分赃款的事实;

6、被害人唐生元出具的收款收条、《申请减轻处理的报告》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戴承轩给被害人唐生元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7、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戴承轩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戴承轩供述2008年6月12日晚,其在自己驾驶的小汽车内盗窃被害人唐生元公文包内的银行卡,后委托朋友颜永文等人分次取出现金4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承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借记卡并支取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承轩系初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承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家政

审判员黄明才

审判员邓泽位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金湘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8日 12: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育忠,男,1987年6月10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岩口镇石坳村4组3号。2008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09年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2月25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志高,男,1987年7月26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汊,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岩口镇育贤村8组41号。2008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09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2月25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育忠、陈志高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教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被告人彭育忠
    2023-06-11
    200人看过
  • 被告人刘科科、刘建民犯盗窃罪案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科科(别名刘林,刘新峰),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1999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献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建民,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09)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科科、刘建民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被告人及被告人刘科科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刘科科伙同刘建民驾驶豫M05707红色面包车,窜至大营村三道沟垃圾场秦宗亮临时房内盗窃废铁950
    2023-06-11
    150人看过
  • 被告人曾武、杨小聪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武,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高坪镇窝山村4组。2009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袁平炽,男,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小聪,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高坪镇窝山村3组。2008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武、杨小聪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宪锋独任审判,书记员周新娥担任记录,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曾武及辩护人袁平炽、被告人杨小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2023-06-11
    195人看过
  • 被告人唐贵州犯盗窃罪,被告人郑拥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贵州,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海均,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被告人郑拥军,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汩罗市新市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0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贵州犯盗窃罪,被告人郑拥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显家、余云湘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吕波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
    2023-06-11
    87人看过
  • 被告人李海利、张静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利,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无身份证,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被告人张静,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利、张静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玉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利、张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利与沈奇(在逃
    2023-06-11
    327人看过
  • 被告人盗窃罪的讯问提纲
    盗窃罪询问提纲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一)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2.讯问起止时间。3.讯问地点。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5.犯罪嫌疑人姓名。(二)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第二部分,要问清*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
    2023-06-03
    66人看过
  • 被告人刘军、罗密、罗永州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75102108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石门县皂市镇岳家铺村4组;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1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被告人罗密,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身份证号码43312719740128743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青坪乡南岩村村里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
    2023-06-11
    120人看过
  • 被告人寇先才盗窃案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先才,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身份证号码:512322196907125279,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家住垫江县高峰镇大井村3组。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先才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寇先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寇先才在垫江县杠家镇资汇村1组,见李勇家坝子停放有一辆红色新感觉150型摩托车,遂起盗窃之心。当晚10时许,被告人寇先才乘夜深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发还失主李勇。另查明,被告人
    2023-06-11
    133人看过
  • “调包”银行卡盗取他人存款3被告人犯盗窃罪获刑
    近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偷换银行卡盗取存款的案件,被告人邹某、朱某、张某分别被判处3年至3年2个月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邹某等3被告人乘受害人在ATM机上取款之际,偷窥密码,并将钱故意扔在地上,后上前拍受害人肩膀告诉其钱掉在了地上,在受害人弯腰捡钱时将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插入ATM机插卡口,受害人起身后误以为自己的银行卡已退出,取卡离开。被告人随即盗走受害人银行卡并取走现金。经查,自2014年5月18日至6月12日,3被告人在不足一个月时间里,炮制上述方式先后在张掖市甘州区、民乐县等地共同作案8起,盗窃金额共计4.4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朱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偷换正在取款的银行卡盗窃他人存款,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2023-06-11
    412人看过
  • 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义得增,诨名六指霸,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农民,住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第四组;因嫌涉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现居住地。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林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朝云独任审理,书记员李益民担任记录。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义得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4组公开拍卖本组位于烧灰窑的松树林权,被告人义得增以9000元中标,被告人义得增无钱交中标款,则通过周焕明找到周众德购买。被告人义得德以看树、修路、找劳力入股为由,于2007年1
    2023-06-11
    390人看过
  • 如何判处已取保的累犯盗窃3200罪被告人?
    累犯盗窃已经取保判刑标准是:1、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累犯不能判决拘役吗因盗窃罪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最少要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累犯是不会被判处拘役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
    2023-07-05
    452人看过
  • 被告人任大伟、康建夫、王立俭、蔡东振犯盗窃罪、被告人王占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建夫,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乾安镇。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09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任大伟,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乾安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09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立俭,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乾安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09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蔡东振,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乾安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0
    2023-06-11
    446人看过
  • 被告人田延林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延林,男,1967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葛藤山村6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延林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7年农历冬月间,被告人田延林与田宗新、田延龙(已另案处理)密谋策划后自带挖锄、弯刀等工具盗走巴东县野三关镇葛藤山村6组张世国自留山上一株银薇(俗称马林光)树蔸,价值1900元。2008年10月27日,被告人田延林主动到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延林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l、
    2023-06-11
    219人看过
  • 被告人向仕彪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仕彪,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东县信陵镇高阳村5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向仕彪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向仕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向仕彪先后窜至本县信陵镇白土坡、云沱、官渡口集镇、五里堆社区、西壤口社区等地,盗窃他人鸡子53余只,价值371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向阳花仕彪的户籍证明、巴东
    2023-06-11
    8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被告没有证据不承认盗窃是盗窃罪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10
      有原告和被告,被告也承认了,但是没有证据,不能定罪为盗窃。
    • 小区被人偷窃是犯盗窃罪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
    • 犯罪人因犯窃窃罪被抓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6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
    • 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犯罪人盗窃罪量刑罚金多少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罚金数额没有规定上限,只有下限。该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关于罚金盗窃案件数额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45号2000年12月3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 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
    • 盗窃罪盗窃人未成年人犯罪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7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任何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得未成年人,不构成盗窃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该从轻刑罚。盗窃犯的小伙伴,只要没有参与盗窃,只是“花了”(使用了)盗窃来的钱,就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应该把使用的钱交到司法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