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的区别
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的构成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方式。
1.在连带共同抵押中,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2.在混合担保中,同一债权既受到保证人的保证,又有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构成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混合。
二、共同抵押的种类解析
共同抵押主要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两种。
1.按份共同抵押是指,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2.连带共同抵押则是指,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三、《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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